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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于3月18日重新公布。
这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重要制度作了规定,被社会各界称为“立法的法”、“管法的法”。修改后的《立法法》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
这是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立法”发挥着引领推动和制度保障的关键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给“任性”权力套上紧箍,共和国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什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边界进行划定,能否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不任性”?为什么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监督非常必要?一起来看一看相关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对《立法法》修改的解析。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现实问题】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部门或地方加税行为不胜枚举,让我们的钱不经意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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