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遗保护规定正式颁布!,精选解释落实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2日上午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宣布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正式颁布!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
这是我省设区市中
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
地方性法规
《规定》已 于2020年8月27日
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于2020年12月3日
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为何在全省设区市中
率先出台非遗保护法规?
《规定》正式施行后将如何开展工作?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
带回了更多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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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保护进行立法十分迫切
福州现有155项市级(含)以上非遗项目(含国家级15项、省级73项),非遗保护单位159个,非遗传承保护基地6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这些非遗资源展现了福州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福州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近年来,福州在非遗保护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部分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消失,一些传统文化、民俗、技艺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危险,非遗保护经费和基础设施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的共识也还需加强,因此对 非遗保护进行立法十分迫切。
开展非遗保护, 福州将这样 做
《规定》分为二十七条,对未来福州如何开展非遗保护,从立法上给出了详细而明确的指导。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体制和保护规划、名录保护制度、保护措施、传播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记者对《规定》内容进行梳理
带你从四个方面
学习这项即将施行的非遗保护法规
01
法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福州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均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具体包括:
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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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02
建立项目名录信息 共享平台
法规指出,福州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03
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
为了探索非遗项目活化利用,法规要求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作品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和弘扬古厝文化内涵,植入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三坊七巷文化、船政文化、寿山石文化、福州古厝等闽都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陈靖姑信俗、拗九节等民俗、节庆,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04
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针对福州市一些非遗项目在传承过程中面临难以生存、后继无人等共性问题,法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其中,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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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2020年8月27日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民族与宗教、卫生健康、体育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认定的代表性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实施一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并依法征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确定负责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
第十条以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保护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监测预警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行传承义务等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资助、补助、奖励的主要依据。
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经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传承基地,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研究、传承和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市、县(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行抢救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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