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广泛的最佳解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长春市城市除尘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工业污染治理方案》、《长春市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方式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在电力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坚持政策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 制定淘汰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本企业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优势,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积极协调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经营权移交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利用3年时间,全面淘汰建成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工作任务 1.热源建设 积极推进东南热电厂工程建设,加快区域供暖锅炉房和调峰锅炉房建设,到2017年,全市供热能力应满足全市城市发展供热需求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需要。 2.气源建设 谋划天然气引进工程,为燃煤占一次能源65%以下提供保障。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及中石油沟通协调,推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建设,力争2014年10月底建成。同时,加快天然气储备库建设进程,实施中石油双阳区10亿立方米调峰储气库建设工程;启动天然气公司和燃气公司5000立方米和10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建设工程,提高我市气源保障能力。 3.燃煤小锅炉淘汰 (1)淘汰方式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目前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以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新能源。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淘汰任务 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分三年进行。2014年,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5年,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淘汰本条1、2项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1—4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每年5月—12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总体工作目标及淘汰计划,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采暖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次年2月) 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向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财政、公用(住建)、环保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采暖锅炉、生产及商用锅炉验收审核材料分类汇总后,分别报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对各区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向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五、补贴政策 (一)补贴原则 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政府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采暖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市里承担,生产和商用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供热企业、用户承担。 (二)补贴标准 1.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补贴 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补贴;非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贴。 2.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现锅炉经营单位予以每吨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淘汰后不再新置锅炉的,予以每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更换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5万元一次性补贴。 4.经营权补偿 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的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原供热锅炉额定容量,予以每吨15万元一次性补偿。 (三)特殊规定 1.采暖与生产(商用)兼用锅炉,采暖部分并入集中供热网的,按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生产(商用)部分更换清洁能源锅炉或采用新能源技术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有关规定补贴。新设置锅炉吨数大于原有锅炉吨数的,按原有锅炉吨数予以补贴。 2.未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更换生物质锅炉等不符合《通告》有关要求的,不予补贴。 3.民用采暖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方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锅炉淘汰工作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市政府对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辖区,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 (三)制定优惠政策 对淘汰燃煤小锅炉工程给予免收占道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热管道工程挖掘路面及绿化恢复按成本价收取。燃气公司免收“煤改气”工程入网费,燃气工程设计费减半征收。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和非居民电采暖改造工程,采暖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1千伏以下,执行0.5424元/Kwh;1千伏以上,执行0.5324元/Kwh)。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使用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的,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实行峰谷平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列入政府淘汰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其产权单位(业主)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辖区政府应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公用部门不予受理供热经营许可年审。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供热补贴资金,降低信誉等级,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统筹协调工作,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予以行政处罚。市公用局负责按照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体目标,统筹制定全市热源建设规划,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区、开发区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上报“煤改气”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制定“煤改电”优惠电价、集中供热入网费减免以及供热、燃气工程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市工信局配合公用、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锅炉的淘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评审、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拆改、并网需求,制定工程挖掘、路面恢复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市质监局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负责加快实施气源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 长春市城市除尘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区范围内重点工程工地、开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拆迁工地、装修工地、裸露土地、环卫保洁、渣土运输等易产生扬尘问题的区域和环节实施集中治理的专项战役,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构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由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牵头,抽调市市容环卫局、市建委(建管中心、维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治安支队)、市交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的人员,组建长春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 三、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工地(含重点工程工地)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2.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见本色;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重点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导流辅道,并进行硬化处理,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保障道路畅通。 4.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6.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四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工程车辆(含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的场地绿化率10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密封率100%。 7.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杜绝收竣工阶段建筑垃圾尚未清运,工地围挡过早拆除;设置洗车设施敷衍了事,进出车辆甩泥带土;施工现场无抑制扬尘措施;暖房子改造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用料、垃圾随处堆放等现象。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国土局、各城区、开发区 (二)市政道路维养护、管线挖掘及园林绿化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围挡材料宜选用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上要喷涂或粘贴工程公告、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标示。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 3.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遮盖,防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4.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等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畅通。 责任单位:市建委(维管中心)、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各管线施工单位 (三)拆迁和装修工地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拆迁和装修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机械施工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整理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建筑垃圾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 3.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不甩泥带土。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环保局、各城区、开发区 (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城市道路(含国道、省道)清扫保洁要做到“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要达到“七净”、做到“七无”。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污)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白色垃圾、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主城区主要道路冲洗不得低于两天一次,洒水不得低于每天两次。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 (五)渣土运输车辆和物料堆放场地除尘降尘管理工作 治理标准: 1.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应按照长春市货车限行规定(即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大型货车禁行)。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超高、不超载,不得乱卸乱倒,保持车身(轮)整洁,无抛、撒、滴、漏和车轮甩泥带土上路等现象。 2.居民小区、单位庭院、建材市场和城市出入口周边等堆放沙石、煤粉、煤灰、渣土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进行硬化处理,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降尘,及时清除道路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爱卫办,各城区、开发区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每年4月18日—28日) 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召开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战役工作部署会,按照责任分工确定任务,明确标准,强化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方案;要通过宣传发动,在全市营造开展除尘降尘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单位、各城区、开发区要于4月28日前将本单位负责除尘降尘专项工作的联络人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每年4月29日—11月15日)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对照治理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建立健全除尘降尘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单位除尘降尘防治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是否存在扬尘污染现象或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将对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督查督办单,对问题严重和屡禁不止的组织媒体曝光,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城区、开发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每年11月16日—12月31日) 对各责任单位承担任务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城市除尘降尘工作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的统一调度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不漏面、不漏片、不漏段、不漏点,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地完成除尘降尘任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积极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对个别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将集中整治阶段中好的做法深化为长效管理制度,要注意突出重点、抓难点、抓重点,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坚持边整边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长春市工业污染治理方案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立足点,按照严控增量、调整结构、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推进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幸福长春”建设,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火电行业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水泥熟料回转窑脱硝和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水泥、商混等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以及冶炼、铸造行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工业污染控制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有效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具体指标 1.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安装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 2.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12年下降 10%左右;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治理或改造全市用于冶炼、铸造的冲天炉;完成铸造行业烟尘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其他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在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6%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 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坚持集约集群发展,围绕“三个支柱、四个优势,六个新兴产业”,统筹全市工业布局。坚持关联发展,以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为龙头,引导产业沿产业链和价值链延伸拓展,提高产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 严格环境准入,提高“两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污染控制措施达不到环评审批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以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一律严禁投入生产。 (三)深化工程治理,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火电行业。深入开展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继续开展,确保燃煤发电机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23-2011)的有关要求(重点项目见附表1)。 2.水泥行业。全面启动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和熟料回转窑脱硝工程建设。 2014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水泥厂1-6号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调试稳定运行,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 2015年,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升级改造窑头窑尾现有收尘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锅炉进行限期治理,对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现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全面提升燃煤锅炉管理水平(重点项目见附表2)。 4.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无有效防护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粉尘及工艺废气等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有组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重点项目见附表3)。 5.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4年,以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工艺废气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稳定达标。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减少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四)加大淘汰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要求,按年度完成淘汰任务。建立和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安全的重点行业准入标准。 (五)提高锅炉运行效率,深入开展节能改造工程 以提高工业锅炉运行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加快淘汰落后锅炉,改造提升现有锅炉,大力推广节能环保锅炉。重点推进中小型工业燃煤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淘汰结构落后、效率低、环境污染重的旧式铸铁锅炉;采用在线运行监测、等离子点火、粉煤燃烧、燃煤催化燃烧等技术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采用洁净煤、优质生物成型燃料替代原煤,提高锅炉燃煤质量,根据天然气资源、价格落实情况有序推进“煤改气”。 (六)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认真理清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将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其它重点企业全部在2014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制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加大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和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于《名录》中列入的重点企业,已公布名单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七)推进“两型”工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两型”工业试点 以一汽解放、轨道客车、吉林亚泰、中粮榆树公司等国家级“两型”试点企业为依托,在交通运输、建材、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利用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升级,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方面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在交通运输、建材、粮食深加工等行业形成10户左右“两型”企业。 (八)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 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的低碳工业园区。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企业“退城入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防止污染转移。到2015年,创建2—3个特色鲜明、示范意义强的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到2017年,创建 5个左右省级低碳工业园区。 (九)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促进我市实现工业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风电装备、新型节能建材、高效换热装置、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及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等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推广。培育规范市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成为我省新兴支柱产业。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技术装备水平高、产业市场份额大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工业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工作重大问题。 推进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工业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辖区内工业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逐一进行分解,按照任务完成期限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落实,督促指导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管 加大工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督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行业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问责 工业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影响工程推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表1:长春市火电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完成 时间 1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硫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2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对引风机进行增容改造,对烟囱进行防腐改造。 2014.9.30 2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2套SCR脱硝系统、2套低氮燃烧系统、对锅炉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等离子点火进行改造。 2014.12.31 3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6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SCR脱硝系统、低氮燃烧系统。 2014.12.31 4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6号机组电除尘器改造 将原有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式除尘器 2014.12.30 5 一汽动能电站6—10号锅炉脱硝改造项目 对电站6-10号锅炉进行低氮燃烧+SNCR烟气脱硝改造 2014.9.30 6 长春热电一厂脱硝系统增效改造 2台炉各增加一层催化剂,每台炉增加120个催化剂模块,2台炉共240块。 2014.9.30 7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脱硝提效改造项目 对脱硝设施通过催化剂加层或再生的方式,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2014.9.30 8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布袋除尘器改造项目 布袋除尘器改造,对老旧、破损和板结的布袋进行更换。 2014.6.30 9 华能长春热电厂1、2号机组除尘器综合改造 1、2号机组采用“低低温省煤器+高效电源”方案进行电除尘改造 2014.9.30 10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号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项目 对1号机组进行低氮燃烧器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14.9.30 11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布袋除尘器改造项目 除尘器改造 2014.9.30 12 华能长春热电厂1、2号机组脱硝系统增容提效 1、2号机组脱硝系统催化剂加装一层 2014.9.30 13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锅炉尾部脱硫项目 锅炉尾部增加半干法脱硫系统 2014.9.30 14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SNCR脱硝项目 增设锅炉脱硝系统 2014.9.30 15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3、4、5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SCR脱硝系统、低氮燃烧系统、对锅炉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引风机、等离子点火进行改造。 2015.10.31 表2: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计划完成时间 1 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东北兴华集中供热锅炉房除尘脱硫系统改造项目 3台80吨热水锅炉的湿式氧化镁法烟气脱硫设备技术改造 480 2014.10.1 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云冈分公司脱硫塔改造 10台锅炉脱硫塔改造 300 2014.10.15 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欧文斯分公司除尘器改造 2台汽炉除尘器进行改造 80 2014.10.15 4 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烟气脱硫设备工程改造项目 120吨脱硫设备改造 280 2014.10.25 5 吉林省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分公司 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20吨锅炉2台、40吨锅炉1台、30吨锅炉1台 830 2014.12.31 6 长春城建广源材料有限公司沥青加热系统改造项目 将沥青加热系统由高污染燃料重油改为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 240 2014.8.30 7 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烟粉尘废气治理项目 1.电镀车间镀锌镍生产线废气处理装置改造;2.电镀车间镀铬生产线铬酸雾处理装置改造;3.焊接车间焊接烟尘净化装置改造。 79 2016.12.31 8 吉林富阳热力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塔建设项目 建设五台65吨锅炉脱硫塔 2000 2015.12.31 9 农安县平安热力公司锅炉除尘脱硫脱硝项目 更换除尘脱硫设备 270 2014.12 10 农安县龙翔物业锅炉除尘脱硫除尘项目改造工程 完善脱硫除尘设备 280 2014.12 11 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台75吨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1.将原锅炉喷钙干法脱硫设施,改造为双碱法脱硫工艺; 2.新建SNCR脱硝设施; 3.更换布袋除尘中布袋。 1200 2014.12 12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脱硫设备(二台120吨、三台40吨) 2000 2017.12 13 农安县盛德热力有限公司 完善100吨锅炉脱硫设备 480 2017.12 14 农安县东泰物业有限公司 完善脱硫设备(一台20吨、一台40吨) 280 2017.12 表3: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计划完成时间 1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硫磺回收装置设施 7800 2014.8.31 2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更换为德国进口冲天炉 7000 2014.3 3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 联合通风除尘改造 180 2014.10 4 长春市鑫华制造有限公司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30 2015.11.20 5 长春市利达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2 2015.11.20 6 长春市绿园区合心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5 2015.11.20 7 长春市宝元管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00 2015.11.20 8 长春市融合铸造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0 2015.11.20 9 长春市绿园区长铃散热器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21 2015.11.20 10 长春市绿园区兴业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6 2015.11.20 11 长春市吉盛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8.7 2015.11.20 12 长春市鑫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5.3 2015.11.20 13 长春市绿园区吉发铸造铆焊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1 2015.11.20 14 长春市绿园区红旗铸造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0 2015.11.20 15 长春市绿园区红旗铆焊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8万 2015.11.20 16 长春市绿园区长俊铸件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2.8 2015.11.20 17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50 2015.11.20 18 长春市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00 2015.11.20 19 长春市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00 2015.11.20 20 长春一汽华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00 2015.11.20 21 吉林省贞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00 2015.11.20 22 吉林省石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300 2015.11.20 23 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300 2015.11.20 24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400 2015.11.20 25 长春圣池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350 2015.11.20 26 长春建工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 300 2015.11.20 27 长春市城北锅炉配套厂 拆除 2015.10.30 长春市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六部委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按照《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加强宣传、监督与治理,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构建禁止秸秆焚烧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努力实现“零焚烧”目标,逐步消除因焚烧秸秆造成的污染天气,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同时,加速推进秸秆生物质资源研发和利用进度,提高秸秆生物质资源利用率。到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50%左右。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长春市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秸秆焚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组织机构,根据全市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一是实行分级承包制度,县(市)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长包农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县、乡、村、组、户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出现。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焚烧秸秆事件和因焚烧秸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考核 将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考核监督。禁烧期间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末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得力、措施到位,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细则,加强对乡(镇)、村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四)综合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县(市)区要大力提倡秸秆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是加快秸秆收集储运技术研发与应用及运营体制创新。针对秸秆收集、运输、储藏难、成本高等问题,在秸秆的收储方面走秸秆收加储运机械化技术路线,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引导农机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和应用经济、适用、高效、节能、环保的作物秸秆收加储运机具装备。将技术成熟的秸秆收加储运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建立完善的以企业为龙头、农户参与、基层政府监管的秸秆收集、运输、储存的物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秸秆储存基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贮秸秆杜绝焚烧”合同,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秸秆收储和加工。 二是加快秸秆资源利用项目进度,充分发挥秸秆作为生物质能源和工业原料作用。加快推进秸秆沼气项目建设,2014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2000个;落实好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扶持政策,确保农安、德惠、双阳等秸秆发电项目正常运行,加快榆树秸秆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秸秆作为工业原料的研发工作。到2017年,能源和工业化用量将占秸秆总产量的15%左右。 三是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以牛羊饲养规模户、规模养殖场(小区)为主体,重点推广秸秆青贮、黄贮、生化饲料、压块、草粉和颗粒加工等技术。重点加强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建设,积极培育秸秆加工龙头企业。到2017年,饲料加工利用秸秆比例达到20%左右。 四是大力推广玉米保护性耕作技术,实现秸秆还田,培肥地力。长春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继续推动玉米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加大玉米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力度,到2017年,秸秆还田比例力争达到15%。 (五)广泛宣传 各县(市)区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辟专栏,结合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宣传秸秆禁烧的有关法律法规、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教育广大群众转变观念,摒弃陋习,强化责任,为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有关措施,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目标,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快实施重点工程,推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普及进程,到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成立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推进组,负责全市能源结构调整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将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指标任务逐级下放到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措施 (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012年我市总能耗为2061万吨标煤,其中:煤炭消耗2895万吨(折合1753万吨标煤)。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85%。匡算2014年我市总能耗约为2070万吨标煤,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82%,2014年煤炭消耗需控制在1697万吨标煤。匡算2015年我市总能耗约为2198万吨标煤,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78%,2015年煤炭消耗需控制在1714万吨标煤。匡算2016年我市总能耗约为2207万吨标煤,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73%,2016年煤炭消耗需控制在1611万吨标煤。匡算2017年我市总能耗约为2215万吨标煤,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65%,2017年煤炭消耗需控制在1440万吨标煤。 (二)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工程”行动 完善能源多元化建设,加强天然气的勘探与开发,积极推进天然气的引入,扩大天然气的应用领域,利用天然气代替煤炭,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同时加强天然气输配过程中的管网建设,为天然气长远利用战略留下弹性空间;电力方面重点是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注重提高能源科技水平,扩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1.积极协调,加快气源保障性工程建设。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及中石油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建设,提高长春市气源保障能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长春段2014年10月底建成。同时加快推进中石油双阳区10亿立方米调峰储气库和天然气公司、燃气公司液化天然气储罐等工程建设。 2.控制新建项目自备电站建设。新建设自备电站的,应建设燃气机组,严禁新建燃煤机组。 3.加快推进新能源建设。积极开发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1)地热资源利用方面。在我市具备地热资源条件的区域大力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 (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设方面。以净月区为重点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用天然气替代新上燃煤锅炉。 (3)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方面。积极鼓励企业利用楼房外立面、屋顶、院落空地等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供热项目。 (4)生物质成型燃料方面。利用长春地区秸秆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源建设,用生物质颗粒燃料代替燃煤进行供暖,逐步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 (三)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依托供电公司,加大充电站建设力度,鼓励私人企业参与充电站建设。同时,依据市场需求,继续支持加气站建设。 (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1.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1)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九台营城矿业分公司改扩建煤炭建设项目同步建设150万吨/年洗选能力的洗煤。 (2)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 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一处60万吨/年洗煤厂,再建一处90万吨/年的洗煤厂;华安矿业有限公司现有洗煤厂洗选能力12万吨/年,改造增加到40万吨/年。长春市双鑫煤业公司计划新建一处100万吨/年的洗煤厂。 2017年原煤产量计划508万吨,五处洗煤厂洗选能力计划为440万吨/年。入选率为87%,达到70%以上。 2.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 (1)加强宣传限制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力度,做到每户经营煤炭企业和使用煤炭用户知法守法,力争杜绝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进入我市。 (2)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质检部门严格煤质检验,严禁经营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 (3)加强政府采购煤炭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 3.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1)各城区和各县(市)区规划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保障农村地区用煤需求。 (2)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各级政府应出台规划、土地、审批、办照和税收等扶持政策,加强洁净煤和型煤的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洁净煤和型煤经营健康发展。 4.成立长春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筹备成立长春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增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健康出行。 二、工作目标 严格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我市车辆的登记审核,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及转入登记;对尾气排放不达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限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黄标车淘汰制度,力争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长、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问题 推进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新车注册、车辆转入尾气排放标准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49号公告、2011年第92号公告及《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相关规定,对新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车辆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二)严格把关机动车尾气检测 按照《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要求,全面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管理。对环保检验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整改达标复检合格后,予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尾气排放不达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 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工程移动机械,执行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四)严格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于机动车经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经维修及加装尾气治理装置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尾气排放国家标准的,以及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降低黄标车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五)严格路面缉查检测 环保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每年3月至10月,随机设置路查点,对市区内行驶的车辆,抽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粘贴情况,检测查处“冒黑烟”车辆。对未申领、未粘贴环保合格标志及超标排放的“冒黑烟”车辆,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格“黄标车”限行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告措施的通告》要求,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处罚。 (七)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道路通行、充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公交、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八)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推进新能源车辆的广泛应用。 (九)发展绿色交通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淘汰以柴油为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鼓励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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