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广泛的最佳解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长春市城市除尘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工业污染治理方案》、《长春市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方式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在电力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坚持政策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
制定淘汰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本企业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优势,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积极协调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经营权移交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利用3年时间,全面淘汰建成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工作任务
1.热源建设
积极推进东南热电厂工程建设,加快区域供暖锅炉房和调峰锅炉房建设,到2017年,全市供热能力应满足全市城市发展供热需求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需要。
2.气源建设
谋划天然气引进工程,为燃煤占一次能源65%以下提供保障。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及中石油沟通协调,推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建设,力争2014年10月底建成。同时,加快天然气储备库建设进程,实施中石油双阳区10亿立方米调峰储气库建设工程;启动天然气公司和燃气公司5000立方米和10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建设工程,提高我市气源保障能力。
3.燃煤小锅炉淘汰
(1)淘汰方式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目前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以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新能源。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淘汰任务
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分三年进行。2014年,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5年,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淘汰本条1、2项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1—4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每年5月—12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总体工作目标及淘汰计划,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采暖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次年2月)
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向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财政、公用(住建)、环保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采暖锅炉、生产及商用锅炉验收审核材料分类汇总后,分别报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对各区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向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五、补贴政策
(一)补贴原则
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政府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采暖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市里承担,生产和商用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供热企业、用户承担。
(二)补贴标准
1.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补贴
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补贴;非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贴。
2.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现锅炉经营单位予以每吨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淘汰后不再新置锅炉的,予以每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更换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5万元一次性补贴。
4.经营权补偿
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的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原供热锅炉额定容量,予以每吨15万元一次性补偿。
(三)特殊规定
1.采暖与生产(商用)兼用锅炉,采暖部分并入集中供热网的,按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生产(商用)部分更换清洁能源锅炉或采用新能源技术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有关规定补贴。新设置锅炉吨数大于原有锅炉吨数的,按原有锅炉吨数予以补贴。
2.未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更换生物质锅炉等不符合《通告》有关要求的,不予补贴。
3.民用采暖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方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锅炉淘汰工作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市政府对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辖区,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
(三)制定优惠政策
对淘汰燃煤小锅炉工程给予免收占道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热管道工程挖掘路面及绿化恢复按成本价收取。燃气公司免收“煤改气”工程入网费,燃气工程设计费减半征收。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和非居民电采暖改造工程,采暖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1千伏以下,执行0.5424元/Kwh;1千伏以上,执行0.5324元/Kwh)。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使用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的,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实行峰谷平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列入政府淘汰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其产权单位(业主)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辖区政府应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公用部门不予受理供热经营许可年审。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供热补贴资金,降低信誉等级,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统筹协调工作,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予以行政处罚。市公用局负责按照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体目标,统筹制定全市热源建设规划,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区、开发区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上报“煤改气”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制定“煤改电”优惠电价、集中供热入网费减免以及供热、燃气工程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市工信局配合公用、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锅炉的淘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评审、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拆改、并网需求,制定工程挖掘、路面恢复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市质监局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燃气公司、天然气公司负责加快实施气源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
长春市城市除尘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区范围内重点工程工地、开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拆迁工地、装修工地、裸露土地、环卫保洁、渣土运输等易产生扬尘问题的区域和环节实施集中治理的专项战役,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构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由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牵头,抽调市市容环卫局、市建委(建管中心、维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治安支队)、市交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的人员,组建长春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
三、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工地(含重点工程工地)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2.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见本色;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重点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导流辅道,并进行硬化处理,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保障道路畅通。
4.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6.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四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工程车辆(含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的场地绿化率10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密封率100%。
7.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杜绝收竣工阶段建筑垃圾尚未清运,工地围挡过早拆除;设置洗车设施敷衍了事,进出车辆甩泥带土;施工现场无抑制扬尘措施;暖房子改造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用料、垃圾随处堆放等现象。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国土局、各城区、开发区
(二)市政道路维养护、管线挖掘及园林绿化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围挡材料宜选用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上要喷涂或粘贴工程公告、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标示。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
3.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遮盖,防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4.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等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畅通。
责任单位:市建委(维管中心)、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各管线施工单位
(三)拆迁和装修工地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
1.拆迁和装修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机械施工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整理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建筑垃圾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
3.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不甩泥带土。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环保局、各城区、开发区
(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除尘降尘工作
治理标准:城市道路(含国道、省道)清扫保洁要做到“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要达到“七净”、做到“七无”。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污)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白色垃圾、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主城区主要道路冲洗不得低于两天一次,洒水不得低于每天两次。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
(五)渣土运输车辆和物料堆放场地除尘降尘管理工作
治理标准:
1.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应按照长春市货车限行规定(即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大型货车禁行)。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超高、不超载,不得乱卸乱倒,保持车身(轮)整洁,无抛、撒、滴、漏和车轮甩泥带土上路等现象。
2.居民小区、单位庭院、建材市场和城市出入口周边等堆放沙石、煤粉、煤灰、渣土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进行硬化处理,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降尘,及时清除道路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爱卫办,各城区、开发区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每年4月18日—28日)
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召开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战役工作部署会,按照责任分工确定任务,明确标准,强化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方案;要通过宣传发动,在全市营造开展除尘降尘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单位、各城区、开发区要于4月28日前将本单位负责除尘降尘专项工作的联络人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每年4月29日—11月15日)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对照治理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建立健全除尘降尘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单位除尘降尘防治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是否存在扬尘污染现象或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将对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督查督办单,对问题严重和屡禁不止的组织媒体曝光,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城区、开发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每年11月16日—12月31日)
对各责任单位承担任务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城市除尘降尘工作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的统一调度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不漏面、不漏片、不漏段、不漏点,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地完成除尘降尘任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积极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对个别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将集中整治阶段中好的做法深化为长效管理制度,要注意突出重点、抓难点、抓重点,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坚持边整边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长春市工业污染治理方案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立足点,按照严控增量、调整结构、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推进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幸福长春”建设,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火电行业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水泥熟料回转窑脱硝和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水泥、商混等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以及冶炼、铸造行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工业污染控制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有效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具体指标
1.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安装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
2.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12年下降 10%左右;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治理或改造全市用于冶炼、铸造的冲天炉;完成铸造行业烟尘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其他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在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6%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
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坚持集约集群发展,围绕“三个支柱、四个优势,六个新兴产业”,统筹全市工业布局。坚持关联发展,以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为龙头,引导产业沿产业链和价值链延伸拓展,提高产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
严格环境准入,提高“两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污染控制措施达不到环评审批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以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一律严禁投入生产。
(三)深化工程治理,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火电行业。深入开展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继续开展,确保燃煤发电机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23-2011)的有关要求(重点项目见附表1)。
2.水泥行业。全面启动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和熟料回转窑脱硝工程建设。
2014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水泥厂1-6号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调试稳定运行,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
2015年,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升级改造窑头窑尾现有收尘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锅炉进行限期治理,对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现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全面提升燃煤锅炉管理水平(重点项目见附表2)。
4.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无有效防护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粉尘及工艺废气等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有组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重点项目见附表3)。
5.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4年,以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工艺废气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稳定达标。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减少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四)加大淘汰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要求,按年度完成淘汰任务。建立和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安全的重点行业准入标准。
(五)提高锅炉运行效率,深入开展节能改造工程
以提高工业锅炉运行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加快淘汰落后锅炉,改造提升现有锅炉,大力推广节能环保锅炉。重点推进中小型工业燃煤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淘汰结构落后、效率低、环境污染重的旧式铸铁锅炉;采用在线运行监测、等离子点火、粉煤燃烧、燃煤催化燃烧等技术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采用洁净煤、优质生物成型燃料替代原煤,提高锅炉燃煤质量,根据天然气资源、价格落实情况有序推进“煤改气”。
(六)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认真理清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将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其它重点企业全部在2014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制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加大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和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于《名录》中列入的重点企业,已公布名单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七)推进“两型”工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两型”工业试点
以一汽解放、轨道客车、吉林亚泰、中粮榆树公司等国家级“两型”试点企业为依托,在交通运输、建材、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利用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升级,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方面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在交通运输、建材、粮食深加工等行业形成10户左右“两型”企业。
(八)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
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的低碳工业园区。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企业“退城入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防止污染转移。到2015年,创建2—3个特色鲜明、示范意义强的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到2017年,创建 5个左右省级低碳工业园区。
(九)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促进我市实现工业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风电装备、新型节能建材、高效换热装置、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及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等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推广。培育规范市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成为我省新兴支柱产业。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技术装备水平高、产业市场份额大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工业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工作重大问题。
推进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工业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辖区内工业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逐一进行分解,按照任务完成期限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落实,督促指导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管
加大工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督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行业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问责
工业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影响工程推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表1:长春市火电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完成
时间
1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硫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2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对引风机进行增容改造,对烟囱进行防腐改造。
2014.9.30
2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2套SCR脱硝系统、2套低氮燃烧系统、对锅炉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等离子点火进行改造。
2014.12.31
3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6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SCR脱硝系统、低氮燃烧系统。
2014.12.31
4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6号机组电除尘器改造
将原有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式除尘器
2014.12.30
5
一汽动能电站6—10号锅炉脱硝改造项目
对电站6-10号锅炉进行低氮燃烧+SNCR烟气脱硝改造
2014.9.30
6
长春热电一厂脱硝系统增效改造
2台炉各增加一层催化剂,每台炉增加120个催化剂模块,2台炉共240块。
2014.9.30
7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脱硝提效改造项目
对脱硝设施通过催化剂加层或再生的方式,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2014.9.30
8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布袋除尘器改造项目
布袋除尘器改造,对老旧、破损和板结的布袋进行更换。
2014.6.30
9
华能长春热电厂1、2号机组除尘器综合改造
1、2号机组采用“低低温省煤器+高效电源”方案进行电除尘改造
2014.9.30
10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1号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项目
对1号机组进行低氮燃烧器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14.9.30
11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布袋除尘器改造项目
除尘器改造
2014.9.30
12
华能长春热电厂1、2号机组脱硝系统增容提效
1、2号机组脱硝系统催化剂加装一层
2014.9.30
13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锅炉尾部脱硫项目
锅炉尾部增加半干法脱硫系统
2014.9.30
14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热电分公司SNCR脱硝项目
增设锅炉脱硝系统
2014.9.30
15
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3、4、5号机组脱硝及配套系统改造工程
建设SCR脱硝系统、低氮燃烧系统、对锅炉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引风机、等离子点火进行改造。
2015.10.31
表2: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重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计划完成时间
1
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东北兴华集中供热锅炉房除尘脱硫系统改造项目
3台80吨热水锅炉的湿式氧化镁法烟气脱硫设备技术改造
480
2014.10.1
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云冈分公司脱硫塔改造
10台锅炉脱硫塔改造
300
2014.10.15
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欧文斯分公司除尘器改造
2台汽炉除尘器进行改造
80
2014.10.15
4
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烟气脱硫设备工程改造项目
120吨脱硫设备改造
280
2014.10.25
5
吉林省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分公司
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20吨锅炉2台、40吨锅炉1台、30吨锅炉1台
830
2014.12.31
6
长春城建广源材料有限公司沥青加热系统改造项目
将沥青加热系统由高污染燃料重油改为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
240
2014.8.30
7
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烟粉尘废气治理项目
1.电镀车间镀锌镍生产线废气处理装置改造;2.电镀车间镀铬生产线铬酸雾处理装置改造;3.焊接车间焊接烟尘净化装置改造。
79
2016.12.31
8
吉林富阳热力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塔建设项目
建设五台65吨锅炉脱硫塔
2000
2015.12.31
9
农安县平安热力公司锅炉除尘脱硫脱硝项目
更换除尘脱硫设备
270
2014.12
10
农安县龙翔物业锅炉除尘脱硫除尘项目改造工程
完善脱硫除尘设备
280
2014.12
11
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台75吨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1.将原锅炉喷钙干法脱硫设施,改造为双碱法脱硫工艺; 2.新建SNCR脱硝设施; 3.更换布袋除尘中布袋。
1200
2014.12
12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脱硫设备(二台120吨、三台40吨)
2000
2017.12
13
农安县盛德热力有限公司
完善100吨锅炉脱硫设备
480
2017.12
14
农安县东泰物业有限公司
完善脱硫设备(一台20吨、一台40吨)
280
2017.12
表3: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计划完成时间
1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硫磺回收装置设施
7800
2014.8.31
2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更换为德国进口冲天炉
7000
2014.3
3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
联合通风除尘改造
180
2014.10
4
长春市鑫华制造有限公司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30
2015.11.20
5
长春市利达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2
2015.11.20
6
长春市绿园区合心暖气片厂
治理改造冲天炉完善改造烟尘粉尘收集系统
15
2015.11.20
7
长春市宝元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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