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范文,通俗的解析落实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现状;对策 历史文物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无论价值高低都理应对其进行合理保护。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着问题。尤其是基层文物保护的工作面临着各种难题,例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活动资金以及专业人员不足、体制的制约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基层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有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但是这部法律对于具体工作的指导性不强,属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在执行中力量较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影响到文物市场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执法依据缺乏,导致文物保护不力。举例来说,文物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必须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经营,否则便可归为违法行为。而实际上文物经营多是在充满假冒、伪造品的自发性文物市场中进行,文物倒卖通常暗地进行,使得经营属性不明,基层文物部门也难以进行管理。 (二)文物保护体制不科学,经费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应的合理体制来保证,然而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机构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置都有着一定问题,体制不科学。文物保护机构在基层县市属于文化部门中的二级单位,上级文化管理的相关部门拥有管理权和决定权,但是这些部门并不具体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因而在文物保护时,文物保护部门需要向对文物保护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级部门汇报,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文物保护工作不及时。这样的机构设置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了严重制约。另外,在工作人员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层文物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体制落后,编制不足影响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员过多影响工作效率。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方面的差别极大,而且存在部分专业不对口,而且没有受过文物管理培训的人员。另外经费投入方面也有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政府财政部门来提供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但是地方政府的经费有限,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三)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只依靠相关部门的工作只能保护极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帮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护的相关宣传活动不到位,我国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严重不足,甚至根本没有文物保护的意识。在接触到具体文物时不能对其进行保护,反而试图在其中谋取利益,导致文物的流失和损毁。 (四)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因此对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由于经济建设工作需要利用和开发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临着毁坏的命运,这样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往往让步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机构没有权力以及相应的能力去进行文物保护。 二、改进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由于文物保护法规的不完善而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显。因此,应该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创建在新形势下极具意义,是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立法部门与文物部门应该共同努力,探讨协作,尽可能快的完成与文物保护法相匹配的各项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改进法律法规的内容,使之与实际工作相适应,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改进管理体制,加大经费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护部门的体制应该进行改革,精简机构,遣散专业素质低下的工作人员,把工作岗位留给真正能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作用的专业人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有着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选拔专业人才补充到文物保护部门之外,还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准备专业的人才队伍。除此之外,还应该给予文物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上的决策权和相应的执法权力,以便落实文物保护的工作。同时在经费投入方面,地方财政部门要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出,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动经费,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利用这些资金改善相关工作者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帮助和支持。要想让社会公众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帮助,就必须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来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的宣传活动要从政府部门内部到社会各层全面开展,广泛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可以通过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来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利用新闻报道、网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正确处理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的保护,是为了让其价值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开发行为。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单纯的进行保护,要结合具体实际,对其进行适度的经济开发,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努力达到有效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强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标。三、结语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方条件的配合,解决阻碍文物保护的各项难题。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体制革新,还是开展宣传等活动都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促进效果,只有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将基层文物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瑞林.试谈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及对策[J].菏泽学院学报,2013(1). [2]贾国民.浅谈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20).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飞虎关、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周西成祠、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关键词:基层文物 保护管理 水平提高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89-01 中华文明历史底蕴深厚,聪明的先民们用他们的智慧创造了不计其数的历史辉煌。岁月更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那些颇具时代价值、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璀璨明珠。这些文物都承载着它们所处的那个时代所具备的科技、文化、民俗、资源、生产力等各类信息,是不可再生的人类宝贵的财富。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但是我国的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很多问题,因此,增强我国的基层文物管理工作,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是社会所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一、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 1.缺少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 目前,从事基层文物工作的人员,结构成分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而文物保护又是一个特殊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深的理论功底,许多人很难适应文物保护岗位素质要求,要想更好的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这就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更专业的文物保护队伍。加之长期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深造,缺乏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自己业务素质的自觉性,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人们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的观念 中国地域广泛,文物遗址分散,加上不同地区人文的差异和思想价值的异同,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对文物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另外,整个社会对文物的保护宣传力度不大,采取的措施力度不强,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有的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另外,社会上许多人对文物的理论与知识的缺乏,尤其思想观念上漠视或淡化,这部分人上至政府官员,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他们大多看中的是地方经济效益、眼前利益、区域发展,而对文物保护所产生的更深层次的隐形的价值熟视无睹,从而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3.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为了对文物进行保护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法律法规不能对文物保护工作者起到约束的作用,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事,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我国的文物遭到破坏。 4.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失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用地占地在逐年增加,人们对于经济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视。一些地区古墓葬古遗址和田野不可移动文物,面临人为的破坏。当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人们往往追求的是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复的损害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课题。 二、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文物人才队伍建设搞好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应切实抓住重点,循序渐进抓好落实 一要加强专业培训。将从事文博管理的专职人员送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大专院校进行定期培训或脱产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使他们真正成为基层文博管理的骨干和专业人才。二加大基层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文物调查、文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三是结合业务工作的需要培训。围绕文物普查,非遗保护等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学以致用,厚积薄发。在加强专业培训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挖掘人才资源,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使他们成为基层文物保护的领军人物。要积极组建文物保护队伍。文保部门、文保单位、文化市场、公安、消防等单位,齐抓共管,联合工作,形成文物保护有机整体。以此支持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2.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公众参与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保护推进的源头活水和真正动力。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支持和积极参与,是决定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重要因素。只有公众倾心地、持久地?自觉守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的真正保护,只有公众积更应该寻找二者协调的结合点,更多的尊重历史,保护历史,不让历史长河沉淀的宝贵财富付诸东海,要极投入维护历史文化的努力之中,让祖先遗留的文物光芒四射。同时,我们积极地在社会营造历史文物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3.严格立法,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立法是文物保护、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作用。要严格的约束文物保护各部门的工作,严格的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减少我国文物的破坏和丢失的数量,保证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好我国的现有文物。 4.整体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同样起着不可替代和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对文物的保护,促成二者之间高度的和谐和统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资源的利用必须是在保护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人类瑰宝”文物遗产得到永恒的持久的传承,泽被今人,惠及后人。 总之,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对文物相关社会现象的观察、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和建立起优秀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可靠途径造,是福子孙后代的益民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心玉.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8). [2]聂一虹.浅谈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1(10). [3]钱惠江.浅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创新机制[J].文学界(理论 版),2012(5) 关键词:田野;文物;保护;探讨;对策 一、田野文物的概念 田野文物主要是指分布在地上、地下、水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它是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田野文物,对传承城市乡村历史文脉,繁荣文化事业,建设经济文化强县具有重要意义。 二、田野文物面临的形势 田野文物分布广,数量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大多数散落在乡村田间。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现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文物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和逐步深化,田野文物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大,受破坏问题愈演愈烈,造成无法弥补的历史、文化缺失。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额暴利驱动,文物犯罪呈多发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猖獗。2012年,国家文物局接报文物案件143起,其中古遗址,古墓葬被盗掘案件91起,占63.6%,从发案率看,田野文物仍然是当前犯罪侵害的首发对象,破坏、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窃石刻,仍然是威胁文物安全的首要因素。鉴于此,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号),要求“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石刻案件高发态势,确保田野文物安全。”各省市也相继印发有关文件,田野文物安全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田野保护的对策 1、提高对文物价值的认识 什么是文物?它的价值有哪些,这些看似很平常的常识,却有不少人存在模糊认识。在城市、乡村认为文物是“古董”“古玩宝贝”的人不在少数,而且人们关切的是它值多少钱。一些电视鉴宝节目单从可移动文物的货币价值去宣传,导致人们对文物的种类和价值的理解认识失之偏颇和不全面。拍卖文物的过程更让人们关注的是其币值。盗窃地上、地下文物者,也就是看中了这些“宝贝”值钱才不惜一切代价。基于这种意识,一些不法分子把盗窃文物当成了发财的门路,于是乎,文物被肆意损毁,疯狂盗掘才屡禁不止。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在传承民族文化、联结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觉得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一个民族不能没有根,一个社会不能没有乡愁,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不把文物当作是祖辈留下的根脉去传承,那么这个民族是可悲的。 中央城镇工作会议提出,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让居民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这个信息。笔者认为,要保护好文物,一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思想认识层面上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二是要创新宣传手段,在城乡广泛宣传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使文物真正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努力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我国现行有效专门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了文物法1部,规范性文件1项,行政法规5项,法律性文件1项,部门规章24项、部门规范性文件114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等总数超过430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表明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文物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面对人为破坏文物情况日趋严重的形势,需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有文物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经验。山东省青州市全面推进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工作,公安局和文物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查获多起文物犯罪案件,抓获犯罪人员多名,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认真贯彻《文物法》和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被评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我县文物管理所在一古墓的保护过程中,加强和公安、村委的配合,盗墓贼二次盗掘古墓,二次被发现并抓获4个作案犯罪人,阻止了盗掘犯罪行为,保护了古墓的安全。田野文物保护的经验证明,法律、法规有个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基层就要不等不靠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上下足功夫,做出成效。 3、建立有效的文物安全网络 (下转第93页)(上接第91页) 田野文物安全的关键是将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田野文物点多,面广、线长,仅靠文物管理部门是难凑效的,建立文物保护网络势在必行。一是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镇、办政府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夯实安全基础。二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专职保护机构或安全责任人并成立保护小组。三是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常设联络机制,全面掌控全县文物的生存环境。四是文物管理部门要经常分析了解全县基本建设形势,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丰富区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控。五是要积极争取文物应有的职权和地位,按照文物保护、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两利”方针,使建设用地、选址动土纳入文物调查勘探审批,范畴,把文物保护前置,预防用地文物安全问题。 田野文物保护是一项长远工作和系统工程,与当前日趋严峻的安全工作形势相比较,仍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向先进单位学习,以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懈努力,完成好保护田野文物的艰巨任务,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让文化根脉代代相传。 参考文献: [1]京文.北京:城乡建设热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对策.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2.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文物保护执法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设立法律知识专栏,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并采取电视媒体、手机报、宣传流动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文物保护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使《文物保护法》普及到千家万户,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的社会宣传氛围,构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会格局。 (三)强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执法监管部门的需要,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对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律予以追究责任;其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到位是工作抓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拖诿和搪塞,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顺利进行;其三是保证普查质量,做好普查宣传。对文物普查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应的、系统的知识培训,规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并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文化执法部门要有“先知先觉”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态度,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提高 文物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我们应该让文物在社会中更好地流传下去,发挥它的巨大作用,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很多问题,因此增强我国的文物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式 (一)我国的文物保护受到时代的影响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留下的文物种类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过积淀,留下的文物形式主要有石器、玉器、铜器,瓷器等,在留下各种各样的文物中比较大的是文物建筑,就如我国北京的四合院就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文物建筑。无论文物是以何种形式存在这个社会中,它的发展历程都是非常艰难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一些文物已经在朝代的更替中损毁并丢失。 (二)我国文物保护受到当代社会发展的制约 在今天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往往追求的是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给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经济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视,当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经济发展,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复的损害。 (三)我国的文物被破坏严重 在20世纪初期我国是一个国力衰弱的国家,经常受到外国的欺辱,外国列强入侵后在我国掠夺了大量的文物,导致我国的文物大量的流失海外成为他国财富。之后我国就战争不断,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里,我国的大量文物遭到损坏和流失。我国文物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是时期,那时人们最常说的就是破四旧,在时期大量的文物建筑也被破坏,给我国的文物考古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时代的发展个别人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进行疯狂盗墓,这是我国文物损坏和流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的现状 (一)文物建筑的维修困难 现在人们更重视的是经济的发展,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没有太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的小型文物大多已经进入了博物馆进行保存,但是大型的文物建筑还处在风吹雨淋之中,在风雨的侵袭中失去原本的面貌。在我国,由于大型的文物建筑的维修比较困难,导致我国的许多文物建筑都遭到损坏,严重的还面临着倒塌的危险,这都是因为文物建筑维修不及时造成的。还有的地区为了经济的发展,将文物建筑进行迁移,但是无论怎样小心的迁移过程中都会造成文物的损坏,给文物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博物馆的基础设施不健全 博物馆最大的作用是对文物进行保护,博物馆说白了就是一个收藏文物的地方,通过博物馆向人们展示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文物,以及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在我国许多博物馆达不到保护文物的标准,博物馆内的基础设施不完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博物馆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但是政府拨给的资金对于博物馆的建设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导致我国的文物虽然存放在博物馆中,但是还会出现损坏、丢失的现象,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为了对文物进行保护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法律法规不能对文物保护工作者起到约束的作用,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事,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我国的文物遭到破坏。 三、如何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范文

文物建筑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建筑在我国众多的文物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维护和维修,要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对于有问题的文物建筑要及时的进行维修,降低文物的损害程度,提高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文物建筑是经过无数的风吹雨打才得以保留下来的,因此我们更要注重文物的保护,培养文物保护人才,学习文物保护技术,定期的对文物建筑进行维护,保护文物建筑,延长文物建筑的寿命。 (二)完善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的博物馆是由国家划拨资金进行建设的,但是由于国家划拨的资金数量有限导致博物馆内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吸引文物爱好者给博物馆进行投资,以加强馆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可以为博物馆的建设吸引资金。博物馆是文物生存的天堂,如果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善,就会阻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是我们国家历史不同时期发展的标志,进行文物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将越来越艰难,要严格的约束文物保护各部门的工作,严格的遵守管理规定,以减少我国文物的破坏和丢失的数量,保证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好我国的现有文物。 四、结语 文物是一个国家发展的见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留存下了大量的文物,但是在我国文物破坏是相当严重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大量的文物损坏和流失,给我国文物保护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更加注重的是经济利益,这就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更要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袁铭.论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J].大观周刊,2012,(20). >> 青铜器之乡――宝鸡 青铜器保护中“粉状锈”问题的研究 论宝鸡地区出土的西周青铜器 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四) 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五) 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一) 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二) 宝鸡青铜器国宝背后的故事(三) 浅谈青铜器的科学保护 宝鸡市苹果产业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 宝鸡市金台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谈文物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市青铜器营销策略SWOT分析 青铜器修复和保护方案的初探 浅论馆藏青铜器的修复与保护 浅析楚青铜器的纹饰特征及意义 青铜器纹饰的装饰性分析 中国青铜器装饰艺术的审美分析 宝鸡市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堪称一部不朽的青铜史书,留给后人慢慢品读。 二.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温湿度掌控不严 青铜器文物保存的温湿度环境是对青铜器文物保存环境中对文物脱变影响最大的因素。无论是青铜器展厅还是青铜器文物藏品库,温湿度昼夜变化都非常之大。宝鸡市的大多数的青铜器博物馆虽然设置有集中制冷或者集中供暖设施,可是青铜器博物馆内温湿度调控范围设置的相对不合理,仅仅是为观众提供了一个相对舒适的观赏和学习的环境,并未能按照不同材质,不同文物,不同藏品,不同时间段来分别调控不同的温湿度。 (二)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对光照技术控制欠缺 宝鸡市的青铜器博物馆展厅内的光照形式,主要的光源照射时以人工光源为主导,展馆奶使用的照射灯光主要是以直射灯、光导纤维灯,管灯等等,很多宝鸡市内小型的博物馆在展厅采光上仅仅使用的是自然光和人工照明光相结合的方式,在采光问题上,为满足旅游者观看欣赏时的光线要求,将光线直接照射在博物馆青铜器文物之上,对博物馆的青铜器文物并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在这样长时间的灯光直射照射青铜器文物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造成青铜器文物表面或者青铜器文物的局部受热膨胀收缩不均,致使出现裂痕或者裂纹,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水汽进入其中,造成青铜器文物损坏。 (三)大气环境对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影响 对于青铜器文物而言,周边的大气环境的优劣是影响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藏寿命的首要因素,随着城市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大气环境中的氟氧化物、硫氧化物、二氧化碳、氟化氢,氟气等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越来越多且成分越来越大,给博物馆收藏的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文物都带来了极其严峻的威胁。 (四)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发生病害和损坏得不到及时修复 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在发生病害和损坏时,很多青铜器文物不到及时的修复和保护处理,导致其发生损坏。在宝鸡市的一些青铜器文物收藏单位中,由于文物修复专业的专职人员相对不足,有些青铜器文物长年累月的得不到及时的检查、整理和修护,给宝鸡市青铜器文物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宝鸡市青铜器文物考古现场保护措施不利 由于长期处于一种相对缺氧、低温的稳定环境下,大多数埋藏于地下的器物与周围的埋藏环境也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文物腐蚀速度也相对比较缓慢。一旦文物被发掘出土,这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就被打破,文物存在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不能采取适当可行的保护措施,文物将很快l生氧化、皱缩、粉化等现象,使得很多有价值的历史信息被破坏。 (六) 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 在宝鸡市的青铜器文物保护过程中,国家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不足,对青铜器文物管理人员没能做到法律监管实施有效,使得宝鸡市的青铜器在被保护过程中有被盗取盗卖的现象。 三.宝鸡市青铜器文物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博物馆硬件设施建设 按照宝鸡市青铜器文物的收藏数量和价值总量依次递减,分别设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分所,宝鸡市市级博物馆,区级博物馆,各地县博物馆和文物管理所几个等级。在宝鸡市的青铜器博物馆库房、展厅等大环境中建造温湿度监测器。把监测环境的温湿度变化作为日常的工作进行,设置合适的监测范围,以此来摸清宝鸡市青铜器博物馆内温度和湿度变化的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展厅及库房进行温湿度的调节。 (二)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现今,用切实可行的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势在必得,为此,宝鸡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不但要以《文物保护法》为要求和基础,还需进国家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并以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加强对青铜器文物管理工作。 【关键词】毁损类文物犯罪;罚金刑;立法问题 一、毁损类文物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毁损文物类犯罪的客体特征 毁损文物类犯罪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其中之一,妨害文物管理罪客体是文物管理制度。而就毁损类文物犯罪而言,我认为其有其特殊的客体,即文物的管理制度和文物本身的价值。而在这两种特殊的客体当中我认为对文物价值的保护更为重要。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关机关通过规定一些秩序和规则对其进行管理,主要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包括文物的保管、文物的出售、文物的开掘与文物的转让等等。到具体规定上有《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一些法律规范。其中,文物的价值又可以具体细分为两种:经济价值,指的是文物的市场价值,通常通过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文化价值,指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研究价值,可供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研究,更多的饿体现的是文物的内涵。通常来说,一件完整的文物所承载的包含了上述两种价值,一旦毁损灭失,就会同时侵害到文物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这也正是刑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原因所在。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客观特征的具体体现 1.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主要包含了故意损害文物罪、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等。这些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文物,而且文物也分为三六九等,其中保护措施比较严格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于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 2. 本类犯罪的行为主要指对文物的”损坏”,而损坏又包含了对文物的拆散、破裂、雕刻、涂改等行为。 3. 其中《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过失致使文物损坏罪、失职致使文物损坏罪等属于情节犯和结果犯,这类犯罪要求犯罪行为须达到“严重后果”或“犯罪情节严重者才能入罪”,若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上述犯罪。而就《文物保护法》里所说的故意损坏文物罪、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等属于行为犯的范畴,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只要有这种行为即可规定为本罪。可见同是文物类犯罪,犯罪构成条件也不一一相同,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三)毁损文物类犯罪的主体特性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即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只要达到刑事犯罪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此外,法律规定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本类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本类犯罪的主体均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毁损类文物犯罪的主观特征 《文物保护法》规定本类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就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即上述所讲的行为犯罪,即入刑比较容易,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即构成犯罪;过失类犯罪即情节犯和结果犯,即必须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即可规定入罪。但有一例外,就是我们说的“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毁损罪、流失罪的”的犯罪主体方面和其它不同,虽然其主观方面也是过失,但是属于渎职类犯罪的范畴,所以本罪的成立就必须要求国家机关即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必须严重不负责任才可构成此类犯罪。 二、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评价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的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估计损坏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害文物罪。从历史渊源来看,本条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现行刑法的第324条第一款规定,是用的叙明罪状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岁此种犯罪规定比较明确;除此此外,在刑法处罚和刑法量刑方面,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改变,由此而显得更为科学严谨。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严重损毁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此罪类同与故意损坏文物罪,此罪也是从1979年刑法174条规定的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独立了出来。与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单就客观方面,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故意破坏文物罪,而现行刑法规定的则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相比而言,现行刑法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较易进行判断。 (三)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根据现行刑法324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重点文物单位、省级文物单位保护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本条罪名是1997年新增设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过失损害珍贵文物的行为,有了这个规定,在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文物进程当中就又迈进了一步。根据规定,成立本罪,需要两个要件:(1)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故意不在此列;(2)由于本罪是结果犯罪,所以过失的行为要构成严重的后果,以行为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此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该罪属于渎职罪的范围,突出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文物毁损灭失构成本罪。根据现行刑法419条规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所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灭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虽然刑法将本罪其归为渎职罪范围之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做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保护珍贵文物,若非如此,只能构成罪。 三、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纵观对中国文物保护的整个立法过程,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文物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方向。统揽全局,我国文物保护已经稍有成就,在文物立法方面也有了相当的进展。但是由于事物的运动性,万事万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进程当中,文物保护立法也不例外,在不断完善的工作进程当中不免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为了实现对文物的充分保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根据中国当今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在完善立法的进程当中应该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吸取经验,更好地去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文笔者的意图旨在完善文物保护立法,因此较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力求对文物保护的立法完善做出一点点贡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 前面已经论述,相比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呈现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形态。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刑法的轻重方面也有违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对故意损毁文物类犯罪的法定刑期予以改造,以追求刑法的公平,满足刑法的公平原则。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 我们讲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金钱类犯罪和经济类犯,对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经济犯对其采用罚金刑既可以在经济方面对不法犯罪分子予以控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使之惧怕或怯于再犯的可能。文物类犯罪一般是犯罪分子为了追求经济的利益,对文物进行盗窃、交易、炒作等行为以期达到其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罚金刑既可以对犯罪分子在金钱方面予以遏制,防止其再犯的可能,也能使犯罪份子因此不发行为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达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就毁损文物类犯罪而言,虽然有明文稳定此类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可在司法实践当中更多的是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而罚金刑的适用比例很小,显得使之处于一种流空状态。因此,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鉴于罚金刑有此类优势,在司法实践当中罚金刑的适用频度应当有所增加,已达到充分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 此改变的目的在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范围有些过于狭窄。若只是对失职而造成此类犯罪进行规定,就难免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是对一般文物的保护有所滞空。由此看来,此类罪的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所以应当充分考虑对所有文物的保护。另一方面,从故意毁损文物和过失致使文物毁损灭世的客观对象来说,既包括动产文物也包括不动产的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对文物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 根据我国刑法324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对“名胜古迹”一词的概念就存在界定模糊。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由于对名胜古迹的规定可供刑法参考的不多。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进行界定而是根据法理进行揣测的,此有违刑法基本原则,第二,名胜古迹风景区是由国家根据相关内容进行命名的。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我们都知道,故意损坏文物罪保护的使珍贵文物和被定为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省级文物单位的文物,与之相对应,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责保护的使一般文化遗产,这样以来,就能将所有的文化遗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 邱玉梅.妨害文物保护犯罪研究[J].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2]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3] 马秀娟.文物犯罪刑罚适用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4] 罗朝辉.我国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思考[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 朱晓娟.我国文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思考[D].苏州大学,2006. [6] 张琦.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7] 谢望原.论妨害文物管理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8] 王珂,万克夫,姜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J].企业家天地, 2011年第8期. [9] 王珂,彭丁带.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J].中国经,2011年第16期. 【关键词】传统村落 建筑保护 活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B 中国传统村落已正式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在中央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取得了不少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显著成果。 不过,就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需求和有效长效机制而言,国内尚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涵盖不了、也保护不了中国传统村落。为了遏止传统村落频遭破坏现象的蔓延,制止对传统村落无度无序开发,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而非部门)专门性法规。在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专司此事,形成长效永久机制。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立法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对象: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整体空间风貌,包括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与风物、建筑及其遗址;村落人居环境、土地水系;语言文字、精神信仰与习俗;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当地特有的物种,包括原生性动植物等。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 建筑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最受关注的是其建筑。关于传统村落建筑等文物的保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都有相关立法。我国也有,但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传统村落保护很不相适应,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居住在传统村落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纳入文保单位之前,其建筑的产权是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是有权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的。一旦这些村落被挂牌保护之后,其建筑及其它文物就均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就不再完全属于居住在其中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维修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所以,在纳入文保单位的传统村落中,即使是村民所居住的房子坏了,也不能擅自维修。其维修是需要按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走申请维修审批程序的。而且走完程序需要一年半载。除了“国保”的维修经费比较有保障之外,“省保”、尤其是“县(市)保”,大都落实起来很困难。其直接的后果是,“要换一根梁,等到塌了房”,村民看着传统村落建筑破损,一天天“烂”,直到坍塌。 中国传统村落自然分布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传统村落是当年由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和当地富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工艺筑造而成的,是原住民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艺术审美智慧的结晶。现在对于已经挂牌保护的传统村落建筑的修缮,有着极为严格的按保护等级的 “资质等级准入”制度。这样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南方的某个国保村落,由北方的某个单位来实施维修。钱花了不少,修出来的建筑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风貌了。原因是北方的专家,不懂南方的材料和工艺。因此,对中国传统村落的修缮,必须打破现行的“资质等级准入”制度,当地的传统村落,要让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当地的工艺、原住民的智慧来维修,让乡土建筑的修缮回归居住于乡土的人。这样就能真正保住历史地域建筑风貌,修旧如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少居住于破损严重、地方政府又无钱去修缮的“被保护”建筑中的村民,也不能另寻宅基地建造新房,他们住在危房中却又搬不走。房子不安稳,也造成了“居心”不安稳。 上述表明,传统村落的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目的与效果相背相峙的困局,如不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法律,传统村落可能会出现越“保”越少,消亡更快的状况。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 活态保护 目前,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所界定的保护对象与内容来看,我们重视了有形的建筑保护,却忽略了无形的文化保护。实际上,传统村落的建筑文化,只是传统村落文化当中,以“固态”形式呈现出的文化的某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传统村落的固态建筑上,更体现于原住民活态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与价值取向观念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等方方面面。 因此,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活态文化的保护,更应引起立法保护的重视而不是忽略不计。包括我们要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有关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美德的精神内核都深蕴在这些活态文化之中。保护是手段,目的是要弘扬蕴含其内的优秀与精华,不能舍本求末。文化因人而生,保护也应因人而施。对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绝不能以偏概全地只局限于传统村落建筑的原有样式与外貌,而忽视生活当中的“人”,以及由“人”所创造、传承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活态”文化保护始终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首位,这样才能确保保护机制的有效性,确保传统村落文化不会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断链,确保民族历史文化不出现“断层”。也要充分认识到传统村落的文化构成,从古至今都不是静止的。没有传统村落的“活态”存在,其他诸多方面的价值,也没有办法依附。“活态”保护是重中之重,不能让传统村落成为死的“标本”。必须把传统村落的保护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传统村落的人与文化都“活”起来的全新保护格局。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 传统村落与其周边的环境唇齿相依。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把村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生硬地截然分割。不能把传统村落孤立地进行保护,而要将包括养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山水与生存、生态水土资源与环境,从整体上进行保护。这既事关国家民生安全,也是传统村落保护中新的重点和难点。环境污染、土地毒化,是最近年来村落凋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就是从环境入手,整体保护。这既合乎我们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方法。我们应将传统村落文化,视为村落自然环境与原住民社会生活人文景观和谐共生的文化遗存。人是自然的一份子,村落是适度融入自然中的人文景观,已经与自然浑然一体,成为人类的宝贵遗产。因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这样既有利于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持续健康地保护与发展,也有利于历史空间氛围的保护,有利于农业及农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营造鲜活的、充满自然与人文景观活力、涵养和培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和丰富历史价值的文化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人说,南京就像古董铺子,每一锹挖下去,都不免磕碰着文物。正因如此,南京规定,重点埋葬区或施工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考古勘探后,才能施工。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某些急于赶工期的开发商来说,却是一纸空文。 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队长吴靖说:“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于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文物法》,施工方将面临5至50万元的处罚。同样的依据还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一纸行政罚单,一个50万封顶的“撒手锏”,在房价动辄成千上万的今天,能吓唬得了谁呢? 犹记得去年7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引发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喧哗过后,遍查法案,大家心绪了然――因为根据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破坏文物的行为,但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就是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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