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布→)
4月3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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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好《办法》规定,现就开展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
符合《办法》规定范围的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2.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二级审核办结。
(三)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四)缴存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不同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的,每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当月缴存额;选择按季的,每3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3个月的缴存额;选择按年的,每12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12个月的缴存额。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代扣方式,自起始缴存年月开始扣缴。每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在扣缴日从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的扣款银行账户按约定缴存额足额扣缴,扣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五)缴存管理局及缴存银行
缴存管理局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所在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具体负责经办、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业务。
缴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海南银行中任选一家进行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二)业务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可变更一次,变更业务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通知的第一条开户缴存业务办理。
2.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变更,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因自愿停缴、转为单位职工或转至外省接续缴存等原因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应及时办理缴存终止业务。
缴存终止业务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
2.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且终止缴存满半年。
(二)办理渠道
(三)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取条件的,按我省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规定申请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三)办理渠道
(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材料按照我省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衔接
(一)《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须连续缴存满12个月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办法》施行前仍可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存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根据购房贷款需求,合理安排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
(二)《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付款银行卡账户正常且余额充足,以避免扣款不成功导致缴存业务被终止。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与《办法》同步施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转自: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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