蒹葭翻译范文,全面的解读分析

河边芦苇青苍苍,秋深露水结成霜。意中之人在何处?就在河水那一方。 逆着流水去找她,道路险阻又太长。顺着流水去找她,仿佛在那水中央。 河边芦苇密又繁,清晨露水未曾干。意中之人在何处?就在河岸那一边。 逆着流水去找她,道路险阻攀登难。顺着流水去找她,仿佛就在水中滩。 河边芦苇密稠稠,早晨露水未全收。意中之人在何处?就在水边那一头。 逆着流水去找她,道路险阻曲难求。顺着流水去找她,仿佛就在水中洲。 2、原文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回忆着小学那充满欢乐的日子,我不禁感到了丝丝遗憾。在六年的时光里我何曾留着像游丝般的痕迹呢?没有。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将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来填补种种遗憾。 假如时间可以倒流,我一定要学好英语和电脑。记得有一次,我与妈妈在商店买东西,看见一个老外正指手画脚,嘴里操着一口流利的英语,可是没人知道他在说什么,急得售货员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可又束手无策。这时,从人群中走出一位叔叔,经过叔叔与老外的一番谈话,我才知道,这个老外看上了一台电脑,想把它买下来,结果没人知道他在说什么,闹了大半天。哎!如果我懂英语,不就可以为他们当翻译吗? 电脑,也是我六年来的遗憾之一。每当看见同学们在打字课上“噼哩叭啦”地打字时,我总是羡慕万分,每次打字,别人只要一两节课就可以把老师的任务完成,而我总是要很多节课才能打完。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一定会好好学电脑。 假如时间可以倒流,我还要把体育成绩搞上去。每当我看见同学们在校运会上那潇洒得意的样子时,我总是暗暗想:要是我也像他们那么棒,那该多好啊!可是,我以往并不重视体育,到了运动场上我只能眼巴巴地望着。只要时间能倒流,我一定天天早晨起来做运动,也锻练出一个好身体。这样,在运动会上我也能参加各种活动,也为班级争一份光。 四千多个日子已经从我手边溜去,遗憾永远是遗憾,再也不能弥补。但今后,我一定会抓紧一分一秒,不让自己多留一份遗憾。 民情家访反馈意见书 XXX同志: XXX年X月X日,你(们)填写的民情日记卡,反映XXXX(反映问题概述,具体述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现反馈如下: 经调查,xxxxxx(内容为群众反映问题的直接答复意见。反映问题要有明确答复意见,群众诉求合理的处理情况、诉求不合理的解释情况、涉及法律法规的告知情况。反馈意见是面向群众的,注意称谓、语气,要求一问一答、多问多答,实质性答复而不能是程序性答复。) 感谢您对民情家访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群众意见及签名: 工作人员签名: 关键词:畜禽产地检疫: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S85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5-0088-02 1 家禽产地检疫相对滞后的原因 1.1 重视不够,条件制约 家禽产地检疫工作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是理念偏差,实行“放心肉”工程把重点只放在生猪屠宰;二是以市场检疫代指,主观上放松;三是家禽饲养相对分散,产地检疫难度较大;四是家禽没有推行定点屠宰,监督难以到位;五是家禽加工成各种熟制品多而易,加工点分散,混入的病害家禽经加工处理难以鉴别。据调查,目前我县生猪产地检疫出证率达89%以上,而家禽产地检疫出证率几乎为零。 1.2 缺乏标志,手段落后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只凭检疫证明容易引起:(1)调包。由于家禽交易数量较多,缺乏个体检疫标志。几十至几千羽的家禽就一张检疫证明,往往让畜主钻了空子,实行调包计。畜主让检疫员检疫的是健康的家禽,取得检疫证明后将病禽混入销售。事后如果被查出病禽时,拿出检疫合格证明,将责任推向检疫人员,使检疫部门蒙受不白之冤而处于被动局面。(2)漏检。由于缺乏个体检疫标志,畜主在销售时,将经过检疫和未经检疫的混在一起销售,只要当期销售的数量不超过当日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数,另外只凭目检难以分辨已检和未检家禽。(3)监督到位难。家禽宰杀,加工多以家庭作坊式为主,然后将宰杀好的光条鸡鸭等上市销售,或加工成熟制品上市。这部分家禽几乎未经产地检疫。这也是制约家禽产地检疫的因素之一。 1.3 经济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1)许多养殖户对家禽产地检疫意识不强,不报检,逃避检疫。有点经济利益就不顾社会利益和畜牧业发展。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收购,使得出售的家禽未经产地检疫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个人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明知是染疫的病害家禽还进行买卖,加工成各类熟制品牟取暴利。 (2)违规操作。一些基层检疫部门为获得眼前利益,检疫不规范,只出证不检疫。只要畜主要求开检疫证明均照开不误。 2 规范家禽产地检疫的措施 (1)加大《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养殖经营户知晓《动物防疫法》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广大养殖经营户的法律意识。认识到逃避检疫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让养殖经营户守法,自觉配合检疫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2)加强服务意识。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服务行为。全面提高检疫员的综合素质。改善服务方式和态度。设立报检点电话,明确值班职责,规范检疫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到场了解养殖户生产,管理,疫情情况,收集信息。帮助养殖户解决技术难题。严禁刁难养殖经营户。接到报检时要及时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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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操作。严格按照畜禽检疫规程进行检疫,防止只出证不检疫的行为;严禁利用压低收费标准追求数量效益的违规检疫行为。 (4)部门协作,加强监督,强化加工管理。①家禽产地检疫工作量大,覆盖面广,场地分散。它与商品流通,发展生产,交通运输,农民负担息息相关。因此,单靠动物检疫是难以完成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畜牧部门,工商部门,卫生及商务等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分头把关。在市场流通中,家禽熟制品加工原料采购等方面进行规范,做到无证不能作为加工原料,以保证上市活禽都必须经过检疫合格,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②强化化监督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对上市交易的家禽及产品要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上市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市场检疫要逐步退出并前移,将家禽检疫重点放在产地检疫环节,防止检疫职能替代监督职能。③加强加工场所的管理。家禽加工场所是家禽检疫监督的一个盲区。其主要原因是店面经营的是禽类的熟制品,而加工熟制品的场所一般都很隐蔽。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都未经检疫。因此,要规范加工场所,推行前店后厂的生产模式,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规范加工户原料进货渠道,防止病害的、未经检疫的家禽流入加工环节。 一、 序言 1. 这是一个规模巨大而无大品牌垄断的黄金市场 中国的很多行业,比如家电、快销品行业,某个品类甚至整个行业,往往多由几个巨头把持着,二三线品牌的生存空间与生存机会受到较大的压缩与挑战。比如家电行业的彩电、冰箱、空调或者微波炉,比如快销行业的纯净水、可乐等,排名前三位或者五位的企业,其市场占有率几乎可以占到整个行业市场销量的80%甚至更多。而整个建材行业,大体而言,却反其道而行之,并没有表现出相对垄断的格局。整个泛家居建材行业,体现出的是“大市场、小企业”的竞争格局,比如照明灯饰行业,保守估计市场容量约在2500亿-3500亿/年以上,但是这个行业的几个所谓大品牌,其年销售额连50亿都不到。为什么泛家居建材行业会体现为“大市场、小企业”呢?个中原因较多,但主要原因是,泛家居建材行业,是个性化需求较为明显的行业,比如家具、陶瓷、照明灯饰等,很难形成标准化统一的需求方式。因此,企业无法通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压低成本,从而形成竞争优势。而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方式必然带来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必然降低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必然通过差异化提升品牌溢价。而且,个性化需求的极致——艺术品,则是价格“随心所欲”的,我们判断一件作品的价值,不是根据他所用的材料多少,而是看他出自谁手,多少年的时间沉淀,看他能否引起“心灵的共鸣”。 (备注:泛家居建材包括空调、冰箱、厨卫家电、陶瓷、卫浴、家具、家饰、家纺、壁纸、太阳能电器、地板、涂料、电工、照明、灯饰、浴霸、整体厨房、集成吊顶、… …等品类。这些行业的营销人员数量占中国营销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2. 这是一个少有的没有被外资所垄断的潜力市场 泛家居建材行业,严格意义上讲,还是传统制造产业,虽然产品的设计与审美会带来较多的品牌溢价,但现阶段,中国的企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在产品设计与审美上的原创优势,更多的是抄袭与模仿。因此,外资企业除了在高端技术与原创艺术上保持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之外,在广大的中高端,中端及低端市场,国内企业形成了明显的竞争优势。而泛家居建材以外的诸多行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中国的传统企业,均无法与之抗衡。比如汽车产业、IT产业、芯片等等。 3. 这是一个精彩纷呈的营销多样化的魅力性市场 正因为泛家居建材行业发展的阶段(尚处于行业发展的成长期)与个性化需求的特点,从而决定了这个行业的营销多样化特点,以及有别于一般耐用消费品与快速消费品的营销特性。比如产品的流通渠道,一般的家电产品或者快销产品,其流通渠道都比较单一,或者连锁超市、或者家电卖场,或者小规模的专卖店,或者最近几年兴起的网上商城,总之,几乎所有的厂家的流通渠道都是共享的,且是透明的。而泛家居建材行业的流通渠道,则比较丰富,甚至过于丰富,比如家装渠道、工程渠道、直销渠道、专业卖场渠道、专卖店渠道、小区渠道、批发-分销渠道、网络渠道等。而市场推广方式,较之于传统家电或者快销品而言,更是具有无穷的可能性。比如灯饰照明产品,可以做小区推广、家装、工装推广、电话营销、团购、终端爆破等。而大众媒体,并非泛家居建材的主流推广方式。 4. 这是一个随中国城镇化进程而不断放大的朝阳市场 中国的泛家居(建材)行业,是随着房地产行业逐渐兴起的,从2002年开始-2012年,是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房地产的附属品——建材产品发展的黄金十年,2010年以后,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实施,房地产进入稳定发展的平台期。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没有成长的空间,实际上,中国离发达国家的城乡结构平均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未来几年,是中国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保障房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农村城镇化,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这也意味着,整个泛家居建材行业,又将迎来新一轮的成长高峰。 二、近几年市场发生了什么? 1. 品牌竞争的分水岭越来越明显;泛家居建材行业虽然不象家电或快销那样品牌集中,但落后的、竞争力差的企业与经销商将越来越难以存活。厂家的品牌将出现两种明显情况,即品牌往上走&往下走 “往上走”,即品牌高端化,定位在高端人群。“往下走”意味着品牌大众化,定位在主流消费人群,定位在新增长的乡镇市场与城市大众化的市场。为什么品牌的发展要针对“高端消费人群”与“大众消费人群”?权威的研究数据表明,目前中国市场,建材领域不受宏观调控及低迷的影响,呈现积极增长态势的两大主流消费人群一为高端市场一为大众化市场。特别是以乡镇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销售旺势。 2. 经销渠道,将出现两种明显的倾向,即“往上走&往下走”的情况。什么是渠道往上走?什么是渠道往下走? 先说往上走,未来的渠道商(经销商)的生存之道,必然采取品牌事业部形式,做“四专型”经销商。所谓四专,是指经销商的品牌必须专人、专业、专心、专用资金。专人,品牌的销售人员必须专门负责,不能一人多职,同时兼职几个品牌;专业,负责某品牌的人必须是专业的;专心,一心一意做品牌,必须是第一主推的。专用资金,专款专用也。未来,除了杂牌厂家允许见人发货,逢人给货外,走品牌经营的厂家在与商家的合作中,必然要求商采取品牌事业部形式,品牌事业部的核心,就是要求商成长为四专型的经销商。 再说往下走,所谓往下走,其实是掌控终端,多开店、开大店、开好店,是往下走的方向。 渠道的演变,必将不断洗牌,那些最终生存下来,并持续做大的渠道,必然是品类丰富,终端面积大,网点多,终端管理佳的渠道商。甚至在一定程度下,强势经销商将携渠道以令厂家,逐渐掌控对上游供货商(厂家)的话语权。从古镇及各地专业市场的格局来看,我们也逐渐发现这种苗头的出现,近1-2年,古镇的统一招租式的灯饰广场逐渐有取代路边店的趋势,而各区域市场新的灯饰广场以及灯饰广场内的超级大卖场也渐成规模之势。 往上走,走品牌事业部,做四专型经销商,其实是类似厂家的虚拟办事处或分公司,分公司的存在的价值,在于做好区域市场的开发、管理、服务。往下走其实是做强势终端,从而掌握消费者,形成对厂家与对市场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当然,有战略眼光的经销商往往即往上走,也往下走。 3. 三四级市场的诱人滋味,各大品牌加大深度分销力度;破局之道,在于发现机会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打造属于自己的竞争力。笔者十分坚决的说,建材行业仍是少数财源滚滚的行业。其机会点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家暂时限制房地产,但广大的三、四级市场并没纳入限购的范围。依笔者今年的所见所闻,三、四级市场受限购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对于有心渠道下沉的企业来说,或许又是一大机会。 其次,国家正大力进行小城市建设的战略布局,人口一窝蜂的向北、上、广、深等城市或省会集中的现象未来可望缓解。大城市当然有其好处,但他的弊端也层出不穷。因此,扶植中小城市,农村城镇化,是未来N年的战略布局。这也为那些有致于渠道下沉的企业带来了无穷的机会。 其次,新农村建设也是国家的一大战略布局,农村的拆迁与改造,又带来了足够的机会 4. “立体整合促销”时代到来;现在整个泛家居建材市场,在终端上已经发展到短兵相接的“白刃战”的时代,原先的单一的小规模的点对点的促销活动,已经被立体整合促销所替代。所谓立体整合促销,是指多种传播手段、多种推广手段与多种促销手段围绕着一个既定的策略,在统一管理与指挥下,沿既定的促销目标有序推进的过程。其终端表现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但不限于):砍价会、大型团购、明星签售、异业联盟……相对于一般的常规促销,立体整合促销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投入都十分巨大。如果常规促销只是一场“游击战”,那么立体整合促销则是“兵团作战”;如果常规促销只是“散兵游勇”,那么立体整合促销则是“陆、海、空三军”;如果常规促销只是一次狭义的促销,那么立体整合促销则需动用多种广告媒体(户外、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多种推广手段(小区推广、设计师推广、老顾客推广、网络推广)、多种管理手段的整合; 5. 利润下降,大家都在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近1-2年,由于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的变化,企业的生态系统——市场环境,较之于以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恶劣,因此,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出现了利润下滑的局面。企业倒闭潮接踵而来。建材行业的不少厂家或者商家,也开始把目光投向建材行业以外的行业,开始尝试转型,比如地产行业,农产品行业等等。 6. 新兴渠道发展迅猛,传统流通业态受到冲击;泛家居建材行业的新兴的渠道,比如专业的卖场连锁渠道,如红星、居然之家等,都对传统的专业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当然,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也在悄无声息的改变建材行业的流通格局。 7. 终端争夺加剧,相关资源价格扭曲,费用虚高;一方面是营商环境恶化,经营成本增高,一方面是终端产品同质化严重,必然造成终端营销竞争的加剧,从而造成经销商利润的下滑。 三、经销商面临的困惑 1. 店越开越多但利润越来越低,店越开越大但平效越来越低;无论是利润率,还是净利润,行业的经销商都较之以前有很大的下降。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成本的上升与销售额的下降;成本的上升,主要表现在人工成本增加,隐性渠道成本的增加(比如给设计师、家装公司、水电工、油漆工)的返点越来越多、租金成本年年上涨,推广费用的投入成本也越大;另一方面,虽然店越开越多,但单位店面的产出即销售额并没有大的提升,自然其经营的利润必然出现下降的局面。 2. 大卖场越来越多,不进的等死,进也找死;可以预见的未来是,泛家居建材行业不太可能出现类似家电行业的情况,即少数几个巨无霸主导市场。未来的泛家居建材市场,应当是产生强势品牌与诸多的小企业共同分割市场的局面。“三国演义”、“春秋五霸”不太可能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小国林立”。但是,流通品牌,却有可能出现品牌集中度的情况, 一如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这些流通品牌挟渠道以令厂家,必然造成厂家经营的困境。一边是上游趋同质化多如牛毛的生产厂家,一边是有限且较为单一的渠道——家居建材连锁,那么厂家与渠道商的谈判能力也就“王二小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了。至于一些不知名的中小建材企业,在未来面对强大的建材连锁时,完全是“谈虎色变”与“叫苦连天”,几无讨价还价的能力——不进是等死,你还能怎么样? 3. 地方不是自己的,品牌不是自己的,究竟什么才是经销商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很多中小经销商的困惑。确实,以前粗放经营时代,经销商只要个好牌子,跟着厂走,一般都不会有错。但是厂家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经营的成本越来越高,没有核心竞争力的经销商必然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其实,经销商经营的本质,或者说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在于其综合运营能力,这些无形资产是任何厂家都无法取代的,如区域市场的熟悉程度、社会关系、作为渠道品牌的影响力、店面运营能力等,并不是厂家能取而代之的。 4. 不促销等死,不会促销找死;现在的家居建材专业市场,随时进入,几乎是促销的海洋,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信息里,少有让人眼前一亮的。新的商业环境,对经销商促销的玩法抽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如果不作促销,是等死;如果不会设计促销,是找死。时下,在各个泛家居(建材、家电)专业市场,各类砍价会、团购会、明星签售、总裁签售、异业联盟……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若干年将是“立体整合促销”主宰终端市场。 5. 人员越来越多究竟什么的管理才能打造好团队。经销商多是业务起家,但随着人没的不断膨胀,团队如何管理开始让不少的经销商开始困惑。以业务起家的经销商并不是天然的管理高手。人员用的好,可以事半功倍。否则反之。这种情况把经销商的推向了更高层面的需求——由夫妻店向公司化运营,由挣钱向作带来迈进。 四、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 竞争必将从单一优势走向系统竞争。泛家居建材行业公司或者经销商,起家多由一款产品或由一类风格的产品成就一个企业的现象。比如陶瓷行业的“博X精工玉石”、“简X大理石”“马X波罗之仿古砖”,家具行业的“联X椅”,照明行业“羊皮灯”、“古典灯”等。但是,光靠产品起家是不够的,以单一品牌起定的厂家或者商家,极易掉入“成功陷阱”,也极易为竞争对手所模仿和超越。因此,未来的脱颖而出的经销商品牌,必然是通过系统竞争优势致胜,通过打造新的赢利模式制胜,通过销售向营销的升级制胜,通过厂商一体化的营销模式制胜。 2. 一二级市场洗牌势必更加快速,不是单一行业的洗牌而是整个产业链的洗牌;三四级市场的春天来了同时也进入战国时代。国家暂时限制房地产,但广大的三、四级市场并没纳入限购的范围。依笔者今年的所见所闻,三、四级市场受限购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对于有心渠道下沉的企业来说,或许又是一大机会。其次,国家正大力进行小城市建设的战略布局,人口一窝蜂的向北、上、广、深等城市或省会集中的现象未来可望缓解。大城市当然有其好处,但他的弊端也层出不穷。因此,扶植中小城市,农村城镇化,是未来N年的战略布局。这也为那些有致于渠道下沉的企业带来了无穷的机会。其次,新农村建设也是国家的一大战略布局,农村的拆迁与改造,又带来了足够的机会。 3.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盈利模式时代正式来临。在整个泛家居(建材)行业,经历的几个典型阶段,从最早的有产品就能卖,到终端形象建设,到现在及未来几年的终端爆破——终端立体促销与推广,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未来的发展,是盈利模式制胜的年代。未来的中小企业,核心产品只是企业的第一步,归根结底还是要打造属于自己的赢利模式。所谓赢利模式包括四个层面,第一是企业所在的行业必须要有广阔市场容量与发展前景;第二,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要有很强的赢利能力;第三,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要有持续的竞争力;第四,企业的赢利模式要能够复制;四者都满足的基础上,才能算赢利模式。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企业才能吸引风投,吸引资本进入。而终端爆破,将成为提升终端竞争力,打造厂家与经销商盈利模式的关键手段之一。 4. 跨界行销成为趋势。最早的泛家居营销,常常是各自为政,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者者渴望一站式购齐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厂家或者经营不同品类的商家开始跨界联合促销。比如陶瓷与卫浴,泛家居品牌,照明与家具等。联合跨界营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联合促销:  联合促销是营销联合中最易操作的一种联合方式,但是这种联合常由建材卖场主导,厂家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这种情况受益的是建材卖场。由于企业的渠道范围较广,家居卖场的联合促销往往干扰了企业原有渠道的终端零售。所以,厂家大可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不同建材产品的互补性与共通性共同开展针对消费者的联合促销。  比如在厂家的现有渠道里开展卖砖(照明)送照明(砖)促销、联合特价、联合抽奖、捆绑销售等。促销的方式方法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只要方法有效,成本核算后双方均有盈利的空间,就可以执行。  企业在联合促销时,应选择合适的对象,最好是双方品牌的定位一样,目标消费者一致,双方对联合促销的思路与理念应完全一致。这样联合促销的效果更佳。如果双方的品牌定位不一致,定位高的品牌其形象必然会被定位低的品牌或多或少侵蚀。同时,由于品牌定位不一样,双方之间的目标消费者会有较大的差别,消费者需求也不一致,促销的行为与结果自然而然的也就大打折扣。  企业在进行联合促销时,往往策划的周期长,牵涉的渠道面也较广。但受益可能性更大。当然,最简便易行的办法是让各个区域的经销商去操作,而不指定单一联合促销的品牌,厂家提供操作方案或操作指引。但这样做的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无法做到高效统一。不利于促销气氛的营造。促销效果也得不到保障。各地的联合促销将处于十分松散的地步。 2) 联合推广:  联合推广牵涉的内容较多,常见的包括联合小区推广、联合隐性渠道推广、联合客户推广等。联合小区推广的操作简便易行,可由厂家操作,也可由厂家指导经销商操作。联合小区推广可减少双方的人力成本、小区的场租成本、物力成本。比如前期扫楼时,市场上楼盘较多的情况下,单个客户的人力短期内难以获悉全部新楼业主的档案,因此两个联合品牌的业务人员完全可以划分区域扫楼。由于双方在目标消费群上不存在竞争。所以完全可将获取的业主信息与其他信息共享。  小区推广方式在建材行业逐渐成熟起来,但创新仍必不可少,比如在新开的楼盘里面或附近设立小区服务站,租用面积约30-60平方的铺面,简单装修后用于小区推广。展示双方企业的产品与品牌形象的同时,输出促销信息、服务信息,最终实现达成销售的目的。或者进行家庭装修的基本知识的讲解。既降低了双方企业的场租成本,也有利于销售行为的达成。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护理纠纷是医疗纠纷范畴中的一分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随着我国的法制逐步健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本文以如何加强护理规范减少不规范的护理行为入手,提出预防措施、提高应对能力,从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1规范护理行为,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1.1规范护理病历书写 1.1.1入院评估中必须规范护理入院评估是对新入院患者的生理、心理等方面进行整体的评价,入院评估资料的收集记录必须保证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因为入院评估直接影响到护理程序中护理目标及护理措施的制订,同时也为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证据。如患者入院时即有皮肤压疮,而护理人员在入院评估中没有发现或在评估中对皮肤损害程度及范围描述不清,如果患者病情一旦发生变化,从而为护理纠纷埋下隐患。 1.1.2注意事项必须规范在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交待注意事项时,必须做到清楚明了。尽量避免使用医学术语,以让患者容易理解并接受,若交代不清,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应清晨空腹抽血的患者应禁食,以免影响化验结果。患者痊愈出院前,应向患者讲明预防疾病复发的护理知识,教会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掌握的护理技能,对饮食、活动中应注意事项要特别提醒患者,以引起重视,并如实记录在护理病历中,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1.1.3 规范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的一致性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应保持一致,应客观事实。如某患者由于病情需要去上级医院检查,在此请假期间,有关护理记录,如体温、血压等不能随意填写,而应如实注明患者外出,否则也将埋下纠纷的隐患。 1.2 规范服务 1.2.1视觉规范病区要求安静、清洁、舒适、温馨,各种标牌醒目,各级工作人员岗位上墙,接受患者和家属监督,床单元物品家庭化,尽量改常用的白色,采用温馨的花色,护士上岗时要精神饱满,着装整齐,佩戴胸牌,穿护士鞋上岗。 1.2.2语言行为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用语,如“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等,接待患者和家属时,要求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得体,禁止用床号对患者的称呼,尽量使用护理对象社会角色的称呼,要遵守护理职业道德规范,杜绝不规范护理行为,和病人交谈时不能靠在病人床边或床头柜上,表情自然,态度不卑不亢,走路时挺胸收腹,脚步要轻,办公室保持安静。 1.2.3 规范流程患者新入院要做到起身迎接,扶送患者至病房,介绍同病室的病友并将其介绍给同室病友,介绍医院及病区的环境、规章制度、主治医生、主管护士、护士长及自己,并教会患者使用床边传呼系统,主管护士每天上班后要询问患者的饮食,休息,病情等情况,以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诊疗。 1.2.4 规范技术操作按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操作前向患者解释该操作的目的,操作后向患者交代应注意的事项,操作结束时要主动对患者说“谢谢您的配合”,由于在疾病的诊治护理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如在给昏迷患者吸痰时,随时可能发生反射性呼吸,心跳骤停;在为农药中毒患者洗胃时,可能会出现黏膜出血或胃穿孔等并发症,护士在进行上述操作前应先讲清楚,取得家属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规范化护理的作用 2.1 提高了护士的整体素质,规范化护理更新了护士的观念,改变了护士工作作风,使护士充分理解临床护理的意义,领会规范护理的实质、思想和行为准则。自觉运用护理程序将护士的工作重心由办公室转移到病房,护士深入到自己分管的患者身边,主动了解患者的心理活动,精神需求,病情变化及收集患者的资料和信息,从而容易发现患者的护理问题,以便准确地作出护理诊断,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护理措施。 乙方: 为了推广成人用品市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加盟上海深峰创贸易公司易乐商城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______县(市)网络商城。经营易乐商城系列产品。 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优先续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 乙方成为甲方成人用品网上上商城后,甲方按批发价向乙方提供成人用品,乙方每次订货数量、品种由乙方决定。每次的订货金额不限,不赊欠货款。 二、 加盟费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八十元。 三、 甲方提供的服务: ①向您提供一套价值一万元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站;拥有属于自己的国际域名;拥有至少200m的高标准的商务型服务器空间;网站有畅销商品上千种,接手当天即可经营; ②商工作证;商《业务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向您提供至少一千多种产品最低批发价清单和各种产品彩色样本; ④网站无限制升级,全年24小时维护、随时更新商品; ⑤免费让您的网站加入:搜狐、新浪、百度、一搜、google、网易等国内大型搜索网站;⑥全年进货总量达到或超过四万元即退还全部加盟金2580元 ⑦每天为您网站上的成交订单包装产品、代您替客户发货、代收货款(详见下面的零进货方式)为您省去最少两个以上工人的全年工资! ⑧为您建设的网站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支持60多种银行卡在线支付。当客户在您的网站上提交订单后即可通过网上银行立即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 四、网站的所有权:甲方为乙方网站建设成功后。其网站所有权归乙方。包括国际域名。乙方在缴纳二千五百八十元后,甲方保证在收款后三天内建设完成并开通乙方的网站,如不能完成必须电话通告乙方原因。 五、经营:在乙方加盟、甲方为乙方建设网站完成之后,会提供网站后台管理和留言本初始密码。乙方登陆后可自行修改密码。网站由乙方自己管理,自己经营。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方法,但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合法经营。 六、 网站的功能:我们为商建设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有: 添加商品:添加管理最新产品的添加; 修改删除:调动产品的价格,产品的说明文字,修改产品图片的地址以及删除已经缺货的产品; 栏目管理:增添新栏目,修改栏目名称,添加修改大类,添加修改子栏目等,比如增加‘电子类’‘礼品类’栏目等等; 系统管理:商城后台系统密码修改; 订单管理:查看每日客户提交的订单,是否发货等详细信息。 七、 供货方式:商进货方法:①、囤货方式 :一次性批购数千元的商品,当有客户在您的网站上订购时,您直接给客户发货。 ②、零进货的方式: 如果您不想囤货或者资金暂缺:您在网站建设初期,可在公司的财务上预存500-1000元现金(如果您不愿意预存,也可以在每次进货或者帮您发货前把款项汇给我们公司)。公司专门为您开设一个财务帐户。当您有客户订购,您可通知公司向您的客户直接发货或者我们把物品发给您,然后您再发给客户。公司在接到您的通知后八小时以内通过邮局或者快运公司向您的客户发货。并在发货人地址一栏注明您的地址,并注明“礼品”或者“电脑配件”字样。发货完成后,公司在您的帐户上扣除相应产品批发价和邮资费(邮资费以实际费用为准)。您的帐户公司会在网上提供一个后门地址(另外通知), 保证您可以随时查看自己帐户余额和每笔款项的用途。如预存款用完,公司会提醒您续款。 ③、货到付款:我们向加盟商提供“货到付款”业务。加盟商网站建设好之后,已经具备货到付款的功能。当部分客户不愿意先汇款,我们可以先把货物发给您的客户,客户收货后再付款,收款后我们会直接把款项返回给加盟商。 3、发货: 我们公司与中国邮政和国内知名快递公司合作,具有完善的物流陪送服务,提供发货服务,这样有效节省商成本。 八、乙方的盈利方法:乙方是依靠网站的宣传销售产品赚取高额差价盈利的。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产品的最低批发价。比如客户在乙方的网站上购买200元产品。而此笔货款的批发价是60元,发货费用:10元;那么乙方所得的利润就是200-60-10=130元。甲方在为乙方的客户发货后,在乙方的帐户上扣除60元货款和10元邮资。 九、退换货方法:如果乙方批购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非人为造成的情况下,自购货之日起30天内,甲方必须负责调换或退货,退、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所订的货物运费由乙方自负,甲方协助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如果乙方所批购部分产品滞销,可以在自批购之日起五十天内调换其他产品,调换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付。 十、加盟服务管理费的退还:全年进货总量达到或超过四万元即退还全部加盟金2580元。 十一、 在执行本协议时,如有争议,双方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注:合作对象公司和个人(必须年满18岁)。在签定合同三日内,我们公司会发给乙方批发价格目录同时开通乙方的网上商城。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名: 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一、存在问题 (一)影响行人步行安全。部分行人反映,当前不少驾驶员夜间开车“灯光”使用极不文明,极不规范,当灯光直射双眼,眼前就是一片模糊,根本看不清路,抬起的脚都必须放下,不能主动避让危险,只能被动的等待车辆过后才能走路。 (二)影响其他车辆行车安全。部分驾驶员表示,对于夜间开车,最头疼的就是“远光灯”,遇到少数“远光狗”,变光提醒无用,只能减速甚至停车,对其无可奈何。也有少数车辆的灯光五颜六色,晃得双眼云里雾里,除了刹车停车,别无它法。 (三)不文明使用车灯已成为夜间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据部分经常夜间开车的驾驶反映,凡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多或少都会与“灯光”有关。 据调查,绝大多数人对不文明使用“灯光”的行为表示痛恶,强烈建议加强“灯光”管理。 二、对策及建议 (一)严把车改灯饰市场准入。从供给侧方面着手,限制对车辆“灯光”不合理、不科学的消费需求。加强车辆灯饰行业管理,建立完善车辆改装制度,对车辆改装范围、标准、要求进行限定,对肆意改装行为给以打击。 (二)提高驾驶员灯控意识。在培训驾驶证时,强化对科学使用灯光的培训力度,夜间驾驶必须纳入必修科目,在实践中强化合理使用灯光的意识和技能。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及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灯光。 【摘 要】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 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 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③ 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这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然而法律对见义勇为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见义勇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并未受到法律调整。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见义勇为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着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因为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加上社会各界人士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高涨,促使立法者必须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当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说立法者仅仅将道德规范“翻译”为法律规范。道德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将有着较高要求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让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合法依据,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④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盗,指盗取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在《唐律疏议》中可以找到对见义勇为的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可见唐律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⑤ 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 (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已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这对整个见义勇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对民法上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价 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样,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 1、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 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注释: ① 参见《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② 参见《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④ 该部分主要参考了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⑥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16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⑦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76条。 ⑧ 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无因管理,但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有很大差距。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3]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5]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6]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7日 作者简介:方向东,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邮编:200433 地址:复旦大学北区40#701. 电话:021-55076040 关键词:番茄制品 热杀菌技术 工艺评价体系 热杀菌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杀死有害微生物,是控制番茄制品中微生物的最重要手段,热杀菌技术以其有效、便捷、经济等优点,成为番茄制品生产企业中杀菌的最常用方法。随着国家对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不断改进,消费者对番茄制品色、香、味、组织及营养价值的要求不断提高,番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在生产中杀菌前后番茄食品的成分、质构等变化尽可能小,同时必须考虑杀菌后的番茄食品对人体的影响及安全性。这对番茄制品热杀菌技术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安全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 一、番茄制品罐头热杀菌工艺介绍 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就是把密封后的罐头番茄食品放入杀菌锅内,加热到一定温度并保持一段时间,其目的是杀死番茄食品中所污染的致病菌、产毒菌及腐败菌等微生物,并纯化番茄食品中的酶,从而有效地保证番茄制品的安全性,并尽可能地保持番茄食品原有的风味、色泽、组织形态及营养成分等,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 一个适宜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应该至少经过图1几个环节并多次试验验证才最终形成,且当热杀菌工艺条件或参数变化时,应修正或重新制定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 图1 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形成过程 二、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 番茄制品生产过程中,热杀菌不仅要迅速有效地杀死存在于番茄制品中的有害微生物,还必须将对番茄品质的影响和组织成分的损伤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因此,热杀菌条件的选择,不但要考虑有害微生物的耐热性,而且还必须充分研究加热温度、时间等条件对番茄食品品质的影响程度。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成为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的关键,即通过协调热杀菌的温度-时间条件,使杀菌效果达到最佳的同时,保持番茄食品原有的风味、色泽、组织形态及营养成分等。 三、番茄制品罐头产品评价标准 热杀菌后的罐头番茄制品并不是绝对无菌,而是在罐头内不含有致病的微生物,但允许罐内残存某些微生物和芽孢,它们在罐头的真空、密封等条件下处于休眠状态,外界微生物难以侵入,番茄制品在正常室温条件下贮藏和销售过程中,这些非致病性微生物不活动(不生长、不繁殖),使罐头番茄制品能够长期保存不变质,且不会影响人体健康。番茄制品罐头产品在热杀菌过程中,必然导致番茄制品表面层具有较高的温度和较多的热量积聚,如果受热部位超过了番茄制品忍受限度,番茄制品品质就会急剧下降,其色、香、味、功能性及营养成分等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经过热杀菌后番茄制品的新鲜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新鲜度,甚至还会产生异味,从而影响产品质量。 许多番茄制品企业由于技术能力上的限制或为节约费用,设备陈旧,安装不规范,控制系统落后,杀菌操作人员未经系统培训,不了解热力杀菌设备的热分布和番茄食品的热穿透情况,抄袭杀菌公式和杀菌规程,并缺乏合理、安全、有效的验证,从而造成不能准确的把握番茄制品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这一关键参数,容易造成番茄制品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安全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才能更好地对番茄制品罐头产品进行评价。 四、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的建立 以杀菌为目的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是番茄制品企业安全的关键,是番茄制品企业体系运行的基础,日常检验监管的主要内容,热杀菌工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番茄制品的质量。为了能够建立一套适宜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必然需要一套合理、安全的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综合以上分析,整个评价体系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对于热杀菌设备的管控,热杀菌设备需要专业技术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并有相应记录。杀菌设备定期检测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各种性能指标是否满足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要求,并掌握设备各种性能指标的变化。如对热杀菌设备的系统温度传感器及温度计每年定期行校准,在校准周期内用已校准的水银温度计监测,保证设备稳定且经校准,才能使得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可调可控。 2. 热杀菌设备的热分布检测。热分布检测是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的基础,主要考察热杀菌设备在番茄制品杀菌过程中产品受热是否均匀。在进行热分布检测时,杀热菌设备一定要按照正常的生产规程填装产品,对单一空载的热杀菌设备热分布检测是没有意义的。由于番茄制品热杀菌过程中对杀菌设备的要求比较高,一般番茄制品企业杀菌设备常年使用,缺乏维护、保养,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推荐番茄制品企业每年对热杀菌设备进行一次热分布检测。 3. 对番茄制品的热穿透情况进行检测。热穿透检测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在杀菌过程中番茄制品内部所受传热能量是否可以满足产品的安全性要求,是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热穿透试验记录番茄制品在杀菌过程中温度的变化情况,再通过专业软件,如ELLAB的ValsuiteBasic软件,计算出产品的杀菌值,又称F值,与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息息相关。 4.按照设定的杀菌公式、杀菌规程实际生产,检测番茄制品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等参数。杀菌公式并不是生搬硬套所谓的“经验公式”,而是需要系统地考虑各关键因子对杀菌效果的影响,对各种条件综合考虑,如番茄制品初温、真空度、罐型、水活度、工厂卫生条件等,特别需要将热分布检测结果同番茄制品热穿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合理的升温、排气、恒温的温度和时间,得出一个适宜的杀菌公式。而且当热杀菌工艺条件或参数变化时,应重新对热杀菌设备的热分布和番茄制品热穿透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实际情况修正或重新制定杀菌公式、杀菌规程,而不是盲目提高或降低杀菌温度、时间。通过检测目标菌群热致死时间与致死率验证热杀菌公式、杀菌规程适宜与否,从而有效评价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控制番茄制品食品安全。 随着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的改进与提高,热杀菌工艺条件或参数的不断变化,对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的评价不是一劳永逸的,评价体系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注重日常监测与评价体系的不断更新。只有经过严格、合理、安全的番茄制品热杀菌工艺评价,再按照设定的杀菌公式、杀菌规程进行实际生产,才能有效的保证番茄制品的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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