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功能常见问题(理财产品募集期撤单),广泛的最佳解答

【人民币理财产品特点】

(1).安全可靠。

(2).收益较高。收益投资收益一般高于同期限定期储蓄存款收益。

(3).风险低。投资期限短,有利于规避利率风险。

(4).流动性好。虽然大部分产品不能提前赎回,但部分产品可以质押(目前仅限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的产品)。具体起点金额等资金要求详见各分行每期产品说明。

理财产品功能常见问题(理财产品募集期撤单)

【外汇理财产品特点】

(1)、外汇理财产品"利率联系存款"业务币种为美元或港币或日元。

(2)、客户委托资金在美元壹佰万元或港币捌佰万元或日元贰亿元以上时,我行可为客户进行单笔交易。

(3)、产品特点

——理财收益较高:理财收益率有可能数倍于普通存款的利息

——结构设计灵活:每一笔投资的期限、与利率产品联系的方式都是灵活的,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度身定做

——风险可控,不影响客户的存款本金:"中信理财宝-外汇理财产品"(利率联系存款)是将客户正常同档期的存款利息用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所以客户的最大损失为存款利息部分,而不影响存款本金

——理财期限一般较长:较好地实现了客户资金的稳定收益

——满足客户临时资金需求:银行可满足客户在办理利率联系存款期间存在的临时人民币资金需求。

注: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大部分都不可以办理提前赎回和支取,部分产品种类可以质押贷款(详见每期产品说明)。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具体产品收益、风险特点详见具体产品说明。如在网上购买需办理质押贷款的,目前需至柜台补打协议后办理。

人民币理财产品: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者投资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和丧失投资其他产品的机会。客户应充分认识本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充分理解协议和相关文件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判断自主参与交易。

投资者投资于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将面临以下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体现为产品变现能力的大小,因本产品不得提前中止,因而有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表现为因物价指数的抬升而导致产品综合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发行主体不能按期全部兑付所发债券的收益及本金所造成的损失。

利率变化的风险:在理财期间,若人民银行大幅度提高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那么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甚至理财收益率可能低于未来储蓄利率。具体产品品种的风险详见该产品《产品说明》。

外汇理财产品:

投资者投资于"中信理财宝-外汇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因交易产生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具体办理产品的风险详见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成为了投资者们追逐高收益的热门选择。然而,有时候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可能会遇到募集期撤单的情况。募集期撤单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在募集期内选择撤销购买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出现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期发生变化,或者是因为其他投资机会的出现等。对于投资者来说,募集期撤单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风险。一方面,撤单可以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评估和决策,避免了盲目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募集期撤单也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错失一些投资机会,因为一旦撤单,投资者就无法享受到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募集期撤单也是一种风险。一方面,募集期撤单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募集计划受阻,影响到产品的销售和运作。另一方面,募集期撤单也可能会给金融机...

  理财经理面对暗访的记者底气十足,“其实各家银行的条款都差不多,您在哪家银行也都不能变更条款”

  ■本报记者 张 歆

  余额约15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在投资者与银行之间高频流转,然而,维系双方关系的却可能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的“敞口合同”。

  近日,有关数十款银行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而银行提前终止的法律基础——“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单方终止”也受到了质疑。《证券日报》记者近日查阅大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即理财产品合同)发现,银行在涉及合同核心内容的很多方面都留有“伏笔”。

  合同法资深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合同类似于法务实践中的敞口合同,叠加了N个不确定性,更可怕的是这种不确定背后的权利方几乎全部是银行。”

  “我们的合同都是统一格式的,不可能按您要求单独变更条款,除非您选择不在我们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理财经理面对《证券日报》记者的暗访时底气十足,“其实各家银行的条款都差不多,您在哪家银行也都不能变更条款。”

  格式条款暗藏

  N个不确定条款

  据媒体报道,截至11月底,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百只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创下2011年以来同期的最高纪录。

  令投资者有苦说不出的是,绝大多数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都确实在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了提前终止风险,大致内容是“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其他情形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期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单方面合同终止权所带来的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中的一方面,事实上,就多数合同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投资方向、甚至信息披露渠道都是不确定的。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无疑是最重要的指标,就合同约定而言,实际上多数理财产品并不承诺收益率,只提供预期收益率作为参考。目前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保持着刚性兑付。不过,银行的刚性兑付显然也并不是“义务劳动”——多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超额投资收益(也被银行称之为投资管理费)一直被银行占有,该项收益平均达到客户实际获得兑付收益的25%左右,部分产品可以达到40%。

  事实上,理财产品募集之初,投资者就面临产品不能成立的风险,合同约定“如果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期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对于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具体运作,理财产品合同也预留大量空间。例如,某国有大行一款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方向包括货币市场类金融工具(占比10%-90%)、债券类资产(占比10%-9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占比10%-90%),且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

  “这是法律敞口最大的一项核心条款,按照上述表述,银行几乎可以投资所有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且实际投资比例均在0-100%之间”,上述资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样的约定对于投资者的风险判断而言,其实没有任何价值,仅仅相当于在合同中约定‘我不违法’,但实际上,‘不违法’是行为下限,不需要合同来保障。”

  “银行在日常运营中对于风险敞口是最为关注的,也是比较专业的,却要求投资者签署敞口合同,这一点确实很难解释得通”,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还在理财产品合同中预留了附属条款,并表示,“银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而银行对于理财产品信息的公布主要通过其官网(但银行同时会强调,信息披露方式包括短信、营业网点张贴、email等多种方面),也就是说,银行很难保证投资者及时获悉合同条款、提前终止等突发且不可预期的信息的变更,却仍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霸王条款背后

  实为刚性兑付作怪

  “对于银行来说,其实‘霸王条款’的背后也有很多的情非得已”,一位国有大行个金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合同约定了风险由‘买者自负’,但是现在所有的银行都不敢轻易打破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甚至就连代销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不达标时,也会成为投资者投诉的‘第一被告’,因此银行不得不在合同条款中留余地,确保能够达标预期最高收益率。”

  《证券日报》记者对于朋友圈中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调查也显示,尽管受访对象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了解一定财经知识,但是绝大多数仍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达预期是不能被接受的”。

  “中国的财富管理一定会转向标准化资产的投资,标准化资产投资就意味着可以做净值型管理,因为我可以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如果我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买者有责就更合情合理了,自然可以打破刚性兑付。”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张立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刚性兑付的魔咒可以打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因为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无风险利率失去了基准,投资者也无法做风险识别。”

  张立洲认为,上述财富管理转向的时间表由市场说了算,但是趋势上会很快实现,五年的时间应该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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