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车主买奔驰新能源车,买到减配“库存车”?律师这么说,通俗的解读分析

日前,有车主向南都·湾财社报料称,自己本来想购买朋友同款奔驰新能源车型,没想到提车后才发现,对方提供的车型有个别配置功能与朋友的并不一致,而且出厂已近半年。她就此事向奔驰经销商及厂家讨说法,但奔驰经销商并不承认,坚称给其提供的就是同一款车型。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仍处于僵持中。 车主经历: 想买朋友同款,提车后发现配置有异 最近,倪女士向南都·湾财社报料称,自己看中了朋友曹先生购买的一辆奔驰2022款E350eL插电混动版。于是,自己也想买同款车型。在朋友的介绍下,她于10月3日来到深圳鹏峰4S店,在展厅处看到了与朋友同一款的E350L,她觉得很满意 ,交纳1万元订金后,就等着提车了。直至11月5日提车后回到家,才发现对方提供给自己的,并非与朋友同款车型。不仅存在一些肉眼可见的功能差别,后来她更质疑,自己购买到的可能是库存车。 倪女士称,当时她在朋友曹先生的陪同下,将车开回家。但已经用车几个月的曹先生,总发现倪女士这辆和自己“同款车型”怪怪的。后来才发现,原来座椅旁边的一些功能按键,和自己的并不一样。于是,倪女士向店里的销售顾问反馈情况,但销售人员坚称该车为同一款车型。 其后,倪女士还得知该车是5月18日出厂,更感不满。在她看来,曹先生在8月份买到的是7月份出厂的新车,自己比对方还晚了三个月购车,却提了一辆比对方生产早两个月的“库存车”。 倪女士认为,自己在购车前已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需要购买和朋友完全一样的车型。对于同一生产批次、配置等等细节,倪女士觉得对方应该清楚,所以就没有一一强调,并在合同中注明。而4S店销售顾问一直坚持提供给她的就是和她朋友那款车一样,拒绝了她退换车或者补回差价的诉求。为此,倪女士还致电北京奔驰总部进行投诉,但至今无果。 倪女士回忆,自己在到店提车时,就已经觉得有些不对劲。她听其它车主说,是安排在新车提车区提车,而她被带到了露天停车区。当时她注意到新车的车身外观比较脏,车身不少缝隙处都是灰尘,车上还残留着很多污渍。她从车右后门处,还可以看到前排副驾驶座背面还粘有泥巴痕迹。事后,她就车上座椅处的“泥巴痕迹”向接待她的销售顾问提出质疑。对方解释,是因为机器洗车洗得不干净导致。 据了解,在倪女士此次购车一事中,她的朋友曹先生扮演了介绍人的角色。而且,作为“同款车型”的车主,曹先生也曾陪同其看车、购车。因此,南都·湾财社记者也就此事向曹先生进行了解。

深圳女车主买奔驰新能源车,买到减配“库存车”?律师这么说

曹先生表示,自己在陪同倪女士到店看车时,看到展厅上展示的就是自己所购的当时最新款车型。而且,倪女士看过现车之后,也认为正是自己想买的一款。其后,他一直都以为店方提供给倪女士的,就是和自己同一款车型。但是,在陪同倪女士开车回家过程中,他开始发现该车在个别配置上有些异样。经过与自己的车辆进行比对,他发现,倪女士的车辆并没有提供电动座椅记忆功能,而他自己的有该功能。 南都·湾财社记者从曹先生、倪女士提供的购车合同中看到,曹先生所购车辆的最终售价为47.5万元,而倪女士购买车型的价格则是47.1万元。两名车主均表示,各自赠送的精品几乎完全一致。唯一的不同,在于曹先生表示他购买的车辆店方赠送了充电桩,而倪女士则表示并不需要。倪女士称,由于自己购车比曹先生晚了三个月左右,国庆后奔驰方面对该车作出了数千元的降价优惠。因此,她购入时,车辆价格比曹先生便宜了几千元。 厂商回应: 提供给两名车主的就是同一款车型 为核实此事,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深圳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接待倪女士购车事宜的销售人员李小姐称,倪女士指定要购买朋友曹先生的同一款车型,店里也确实提供给她与曹先生一致的车型。但由于两车配置上的微小差别,倪女士要求退换车,他们觉得难以接受。 李小姐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倪女士的朋友曹先生也是她的客户。当时,曹先生告诉她,倪女士也有购车意向,并把自己的购车协议通过微信图片发了过来,指定要同一款车型,但并没有就某一项具体配置作出强调。 李小姐表示,倪女士和曹先生购买的E350eL都是2022款运动时尚型,官方车辆代码均为802+052,不同的只是曹先生的车型带记忆座椅功能,而倪女士的没有。这是由于奔驰厂家在芯片紧缺的情况下,确实导致同一车型有个别批次配置功能缺失的现象。除了电动座椅记忆功能,还有无线充电功能,也出现了部分车辆缺失的现象。而在双方签订购车协议时,倪女士也没有就具体配置作出特别的要求,因此他们并没有就相关配置细节作进一步沟通。而倪女士提出要更换与曹先生完全相同配置的车型,如果在尚未提车前,他们还可以尽量为她解决。但现在新车已经上牌,根据规定,他们不能满足倪女士的退换车要求。李小姐表示,由于倪女士的车型不带记忆座椅功能,他们已经给予一定的优惠。该功能如要加装的话,成本价在2700元左右。同时,李小姐否认了国庆期间该店对该款产品进行过促销优惠。她表示,由于同一款车型每个客户要求选装或者加装的配置不一样,所以优惠幅度都会有所不同。 至于倪女士不满车辆生产日期比曹先生更长,李小姐称,这也是奔驰厂家由于芯片问题,早生产的车型不一定就能早到店。有些车型是比较早生产的,但由于缺少部分芯片,拖延了生产周期,导致到店时间会比较晚。像6月份那一批次的车型,生产日期基本上都是在2021年11-12月。作为经销商,他们向厂家订的车辆,只能按对方实际供货时间为准。像倪女士的车辆,也是8月底才到店。据李某某指出,目前倪女士的车辆还停放在该公司的停车场,至今不愿意将车开走。 某奔驰经销商内部人士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从倪女士和曹先生购车合同中的车辆代码(802+052)可以看到,两人买的都是2022款奔驰E350eL。不同的是,曹先生合同中的车型代号多了三个数字275。据他透露,那是记忆座椅的配置代码。而倪女士的合同没有这些代码,意味着她那款车型是没有座椅记忆功能配置。因此,倪女士提车后发现自己的新车比曹先生的缺少了该功能,也不难理解了。 该经销商内部人士认为,既然两人合同都是标注802+052版本,理论上对方提供的是同一款车型。但因为配置上有偏差,这有可能是双方当时沟通出现误会导致。一般像这种配置略低的车型,价格上也会便宜些。该名经销商内部人士透露,根据官方配置,奔驰E级除了260之外都是带记忆座椅的。但由于今年个别时间段存在缺芯片的现象,所以也会有一批不带记忆座椅的E级车型在销售。 有业内人士介绍,虽然行内对库存车没有一个明确定义。但一般来说,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半年以上,就可以算作库存车。而进口车由于运输周期等因素,所以进口车型在距离制造日期1年以上,也视为库存车。 律师说法: 商家是否涉嫌欺诈销售? 对于此次倪女士购车质疑对方“偷梁换柱”一事,法律界人士各有看法。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个是倪女士购买的与曹先生购买的,是否为同一个型号的车辆;另一个是该车是否为长期存放的车辆(库存车),对其价值是否有影响。从合同的内容看,倪女士与曹先生购买的都是奔驰E350eL运动型,实际交付给倪女士的是否为该型车辆,需要核实。至于对车辆价值是否有影响,需要由4S店作出说明。如果不是同一个型号的车,则属于4S店履行合同过程中,交付车辆出现了错误,需要更换或赔偿。一般签订购车协议,都是双方明确车型及型号版本,而不会对太细致的配置作约定。如果双方对具体配置有明确说明,就应该按照约定办理。 广东省消委会公益律师团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旭森也指出,经销商实际交付的车辆是否与双方合同约定一致,是本案的关键。虽然订购协议书没有明确订购车辆的年份和型号,但从常理来说,如无特别说明,消费者肯定希望购买最新款的车型。假如经销商展厅展示的是新款车型,而交付到车主手上的是旧款车型,则经销商可能涉嫌消费欺诈。但是,如果两款车型均为同款车型,而且只是配置细节有所差异,在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经销商提出所购车型必须与自己朋友的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其提车后要求退换车的诉请在法律上较难得到支持。 至于车主质疑店方交付的是“库存车”,两名律师均认为对消费者退换车帮助不大。 曹培杰律师表示,由于现行法律对“库存车”没有明确的定义,行内习惯对出厂时间较长的车辆称为库存车。这种车辆由于存放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故价格上相对便宜或者是有优惠。但消费者在购车合同中没有对车辆出厂时间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以“库存车”为由要求降低售价或更换车辆甚至是解除合同并退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郑旭森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觉得,只要经销商交付的车辆符合约定,“库存车”将不存在太大问题。 不过,曹培杰律师认为,虽然消费者想诉诸法律难以获得有力支持,但从协商角度看,车型和库存车都可以是一般消费者要求对方作出车价优惠的理由。 出品:南都汽车质量监督室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梁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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