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体系,全面的最新解答
易玲 石傲胜
核心提示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畴正在不断扩大,新的遗产类型的出现要求保护理念不断更新。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任务,必须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等要求,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保障,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坚定文化自信,构建好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多次强调“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治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法治思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有之义,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重点把握筑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体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总体呈现出二元多层级立法、公法主导、保护客体分散的特点。但无论是现行法律法规亦或是已公布的政策文件,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畴尚无确切的定论,且分散性立法存在概念体系混乱、重复规定、法律保护的体系性不强、传统“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划分难以满足保护需求等问题,加快推进文化遗产概念范畴的统一立法界定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建立体现中国特色、顺应未来发展趋势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概念体系,从国外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的法国等国家立法实践经验来看,制定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采取“概括+列举+兜底”模式代替现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划分可能更具有时代价值。如传统村落、古建筑、红色资源等文化遗产均包含明显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要素、难以将其直接划分为物质或非物质。因此,应明确界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他保护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借鉴国外统一立法中对文化遗产概念类型的界定经验,系统列举文物类、红色资源类、农业类、工业类等能凸显中华文明、具有保护需求的文化遗产,并设置其他文化遗产作为兜底。如此,不仅可囊括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文化遗产类型,同时能够避免文化遗产界定过于空泛、或过大过小的不足,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全方位保护。
明确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具体关系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原则。文化遗产应当实施整体性、真实性保护。以传统村落保护为例,村落是文化的载体,保护传统村落并不只是保护建筑物,也要重视和保护建筑背后的文化生态,在立法相关条款具体设计上必须凸显注重整体保护传统村落的真实原貌和文化内涵,保持传统村落的原真性和独特性。同时,传统村落保护既不能“标本式保护”,也不能“破坏式开发”,要坚持“以用促保”,实现两者之间有效平衡,在不减损、歪曲文化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体。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文物、文旅、住建、规划、环境等多部门,这种多元保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监管不力等现象,需要厘清各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文化遗产具体类型划定对应责任部门,并适时组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管理。当然,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更应该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属性。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程序。为有效保护文化遗产,当地政府、所有人或使用人、社会公众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认定,同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为防止出现对文化遗产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可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监测、评估制度,依法动态更新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严格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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