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和风 | 文艺作品中的抄袭行为与版权意识,通俗的分析解答

「清和风」是“清华大学文体之声”2018年起推出的“沐风”文艺骨干培养计划专栏,旨在介绍“沐风”学员参与的演出、讲座、沙龙等文艺活动,以及海外来鸿、作品赏析等内容分享,与同学们一起提升文艺素养,营造更优质的校园文化氛围。

清和风 | 文艺作品中的抄袭行为与版权意识

寒假期间,“沐风”七期的学员们以社会及校园中的文艺文化元素为切入点,分组完成寒假课题调研。本篇推送展示的是 第6组的调研成果,主题为“ 发行文艺作品中的抄袭现象与版权意识”。 简要目录 一、现存抄袭现象 1)抄袭的定义 2)国内“文艺抄袭”现状 3)“文艺抄袭”典例 二、现存解决方案,前景与原因分析 1)抄袭现象的现存解决方案 2)文艺作品中的反抄袭前景与原因分析 三、校园文艺中的侵权问题 1)现状 2)如何提升校园文艺中的版权意识(tips) 一、现存抄袭现象 01. 抄袭的定义 (1) 抽象“抄袭”一词的定义 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作了相关说明: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 四个要件:第一, 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 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 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 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 文艺作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1] 文艺作品作为一种 观念形态,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文学家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它包括 文学作品和 艺术作品两种。它们都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内容与形式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分割;内容占主导、决定作用,形式有相对的独立性,对内容有一定的反作用。题材、主题、人物、情节、环境等是文艺作品内容的要素。[2] (3) 文艺抄袭的定义 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称为文艺作品,文艺作品的抄袭则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且满足上文著作权法中提出的抄袭的界定要件。总结来说,即抄袭指将他人文艺作品或者文艺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的过程称为文艺抄袭。 02. 国内“文艺抄袭”现状 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制度、文艺环境对于“文艺抄袭”的界定是不断完善制度、增强抵制力度,根据国内“文艺抄袭”的现状,以下大致的将文艺抄袭分为:影视剧类(主体为电视剧/电影等)作品抄袭、文学作品抄袭、音乐类作品抄袭、综艺类节目抄袭等。 03. “文艺抄袭”典例 (1)电视剧/电影抄袭 ①《爱情公寓》(第一季至第四季) 作为我国早期的“经典”青春情景喜剧,《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受到了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热爱和追捧。然而,由于《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中抄袭国外情景喜剧现象严重,一时间引起大范围内的热议。 《爱情公寓》从第一部到第四部,剧本和拍摄几乎都存在抄袭现象。抄袭的对象主要有《老友记》、《IT狂人》、《老爸老妈浪漫史》、《生活大爆炸》等。有些是细节抄袭,而有些甚至是整集剧情的搬运。B站up主残狼之卑做了系列视频展现了《爱情公寓》抄袭历史。 来源:知乎 ② 于正抄袭事件 2015年4月28日,琼瑶起诉于正侵权,当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而最近,又有爆料称于正的《美人制造》抄袭周浩辉小说《邪恶催眠师》。 (2)歌曲抄袭 李袁杰的《离人愁》 曾火爆抖音的歌曲《离人愁》被扒出抄袭严重,具体表现为:前半段抄袭周杰伦《烟花易冷》的前半段,后半段抄袭了周杰伦的《红尘客栈》;副歌的前半段则抄袭了许嵩的《清明雨上》,副歌的后半段则抄袭了任然的《山外小楼夜听雨》。 后来又有人爆料,李袁杰的其他歌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抄袭《枕边人》-《牵丝戏》,综艺《明日之子》中也曾提到过这点,因此本人如今也是具有非常大的争议的。 《离人愁》抄袭的部分证据 来源:知乎 (3)文学作品抄袭 郭敬明抄袭事件 在2006年5月22日,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要求停止对《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和销售行为。 2020年12月31日陵城,郭敬明在微博发文正式向庄羽道歉,表示后悔在法院判决后不肯承认错误,而当时上架的电影《晴雅集》也因此被迫下降。 (4)自媒体创作抄袭 近些年,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然而随着自媒体的数量指数爆炸式的增长,其中内容出现了严重的抄袭。 B站up主原创视频就存在了严重的抄袭现象,在B站关键词搜索“抄袭”,可以出来非常多的内容:“我被200w+博主抄袭,还被恶意剪辑变低俗恶趣味”……抖音作为新兴短视频平台,由于每条视频长度较短,整体创意易模仿,有非常多的视频出现着严重的抄袭现象;再如微信公众号平台,其中的文章内容和图片都有着一定程度上的抄袭现象。 二、现存解决方案、前景与原因分析 在抄袭发生之后,著作权方拥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法律途径是维权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被抄袭方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和道歉。然而法律手段有其复杂性,在诉诸法律之前,也有一些人会选择直接联系侵权方 私下解决。而另外一部分被抄袭者在权衡维权难度和维权受益之后,也有可能 放弃维权。 01.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影视公司、大型文化公司这类主要通过文创来获得收益的团体和具有大型IP的个人,在抄袭事件发生后一般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一方面这些团体和个人大多具有或有能力聘请有实力的法务团队来处理复杂的诉讼事务,另一方面有影响力的作品被抄袭也的确会给著作权方造成巨大的损失,需要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来评估损失的额度,例如近年来大家所熟知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案和《宫锁连城》案,赔偿额度分别为20万元和500万元。 虽然法律途径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但它同时也具有时间漫长、程序复杂等特点,以《宫锁连城》案为例,从2014年4月琼瑶指出《宫锁连城》大量抄袭《梅花烙》,到2015年二审终审认定侵权事实,再到2018年强制执行,2020年于正正式道歉,历经六年维权过程才走到终点,更不提郭敬明迟到了14年的正式道歉。而为了判决此案,法院审查了两部作品的电视剧和剧本的一致性,比对了两部作品中将近二十个人物关系之间的差异和21处情节之间的差异,可见其工作量之巨大。 02. 直接联系侵权方维权 对于体量较小的公司或个人创作者,诉讼耗时长、程序复杂,往往并不会成为他们维权的首选途径。但很多侵权方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肆无忌惮地对它们的作品进行抄袭,导致自媒体、个人创作内容成了被抄袭的重灾区。在如微信公众号、B站等主流的媒体平台上,经常可以看见创作者关于被抄袭的声讨。 对于这些抄袭事件,如若侵权方可以在商量之下获得授权或者停止侵权,这样的结果可能对于双方都是更有利的。公众号“武楷斯”为我们总结了八句维权的口诀: 截图录像留证据 找人陈述不扯淡 删除赔偿加道歉 协商不成法律言 声讨檄文要果断 公证诉状律师函 不乱不懒不胆怯 坚信胜利不拖延 在直接找侵权方对线的过程中,我们的底气自然还是来源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留好证据是对线前最为关键的起始一步。而对线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原则、把握底线,有理有据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如若受阻则亮出法律武器,到了这一步很多侵权方也都会在压力之下妥协。如若还是不成,则最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具体细节可以参考知乎帖子《 【干货】面对抄袭,我是如何做到维权成功的?》。 03. 消极应对 在现存的解决方案中,除了有法律途径和直接联系侵权方,这些积极的维权方案之外,也存在被抄袭者不作为的消极解决方式。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版权意识的缺失,很多被抄袭者以“不折腾”的想法,选择了“不作为”的方法来避免“麻烦”。 第一,被抄袭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放弃积极维权。首先, 积极维权的难度以及成本较高,而且自身的既得利益极其有限。前面所提到的两种解决方法都需要大量的取证,然而法律上的剽窃和目前网上的很多“抄袭”的呐喊不能混为一谈,很多时候贸然维权只会以失败告终。例如“文风抄袭”、“关系抄袭”“描述角度”抄袭,在法律上都不能构成抄袭,因为这属于“思想”层面,法律 无法保护思想,只保护形式。其次, 积极维权的性价比太低。注意,这里的性价比太低的前提是“在法律上他的确能构成抄袭”。聘请律师、立案、搜集证据、开庭审理,以及私下解决中也不可缺少的搜证和谈判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再来,很多时候的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实力悬殊,多半是一个团队和个人的纠纷。然而专业的团队都需要等待五年、十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会得到结果,更何况一个金钱和精力都十分有限的被抄袭者呢?最后,在2017年的第二届“中美娱乐法高峰论坛”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主任分享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提供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过去两年审理娱乐法相关案件的大数据分析。该数据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赔偿金额中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平均判赔金额为26,723.5元。[4] 而这与被抄袭者所投入的成本设计不成正比的,因此,有些被抄袭者会选择不作为的消极解决方式。 第二,被抄袭者自身的版权意识缺失也会导致他们对维权持有消极的态度。如果说积极维权的难度以及高成本是被抄袭者 被迫采取消极解决方法,那自身对版权的不重视则是他们 主动采取以消极的态度来看到抄袭行为。在被抄袭者缺乏版权意识的情况下,他们会视抄袭为一种小事情,不必折腾,因此,会缺乏维权的意愿,使得抄袭的风气愈演愈烈。 前景与原因分析 由于近年来版权意识的提高,更多创作者在维权上采取了积极的举动,广大群众也积极支持原创,抵制抄袭。此外,反抄袭基金的成立也为创作者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原创环境。更重要的是,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使得法律可以更好地为维权者“撑腰”。由此可见,文艺作品中的反抄袭前景还是较为 乐观的。 最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5] 针对当下社会中新技术发展反映出来的新问题,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新《著作权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弥补了由之前法律的滞后性而导致的诸多困难。 来源:百度百科 01 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大权利人和视听作品网站、音乐网站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组织权争论不休。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 禁止权时,增加了 网络传播的内容,同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授权和行使禁止权时, “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5],解决了广大权利人和产业界的担忧与困惑。 02 针对近年来关于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现行法保护的范畴的争论,新《著作权法》增设了相应条款。为了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 自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根据自媒体的发展方向,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 视听作品,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规定 更合理、 更精准、 更科学,有很强的 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简言之,只要符合新法中作品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出现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 03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不但将法定赔偿数额的 上限提高到 500万元,与《商标法》《专利法》一样,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 下限(500元);同时针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权利使用费的 1-5倍的赔偿。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04 其他重要修改包括: 新增的第十六条规定: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出版/发行前需要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第四十二条被改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了第二款,规定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强调并维护了原创者的权利。[5] 新法关于惩罚的安排、“作品”的定义以及其他的重要修改将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 震慑作用,有效 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此外,新法将增强权利人的 主动维权意识,使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 积极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纠纷。由此可见,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步调,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将进一步 增强。 最后,由郭敬明与庄羽共同成立的 反剽窃基金将助原创作者维权,为创作者创造 更好的原创环境,并接受 公众的监督。2020年12月31日,在郭敬明深夜发文就抄袭一事向庄羽道歉后,庄羽发声接受郭敬明的道歉,并提议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反剽窃基金是由郭敬明将《梦里花落知多少》小说出版后获得的线上线下所有的版税以及全部收益与庄羽《圈里圈外》小说出版后获得的线上线下所有版税以及全部收益同合并在一起成立。此基金会的成立不仅为被抄袭者提供了 维权方案,而且对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也产生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 来源:新浪微博 由此可见,有了法律的“撑腰”以及反剽窃基金的成立,我国文艺作品中的版权意识以及维权前景将会越来越好。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全面且深刻的实践。我们应该在 工作、校园等生活场所积极响应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三、校园文艺中的侵权问题 现状 在我们的直观感受中,相比发行的商用文艺类产品,校园中应该很少涉及大规模、大金额的侵权案件。但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学校教育不足、社会监管不力等原因,大大小小的校园文艺侵权行为还是层出不穷。 1995年5月[6],北京电影学院收到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起诉,称其学生电影作品《受戒》侵犯汪曾祺原作小说的著作权——汪曾祺早在1992年将小说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拍摄专有权转让给原告,而北京电影学院却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小说翻拍为电影,并且携该片入围法国克雷芒电影节。[7] 事实上,这部改编电影是北京电影学院学生的毕业作品。学生在拍摄前,曾经通过其教师联系到汪曾祺本人,鉴于未被明确阻止,便放心展开拍摄。然而,《受戒》的电影改编权、拍摄权已经转给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专有,该公司却对学生的翻拍计划毫不知情,学生行为虽属无意,却的确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倘若学生可以对目标素材事先进行调查了解、更换素材,倘若教师不抱有“毕业作品不太可能面世社会”的侥幸心理,倘若汪曾祺先生能明确地告知学生翻拍权的转让情况,这场风波完全可以在最开始就平息。然而,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依然需要向原告给予一定赔偿。[8] 诸如此类无意识的侵权现象,在校园文艺中屡见不鲜。而有时候,大学生也可能被功利诱惑和侥幸心理蒙蔽,有意识地游走于“侵权”的灰色地带,虽然未必在法律层面受到实质性惩罚,但于学生自身、于学校、于社会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也有北大校友指出,早在口红发行的前一年,“北大120周年校庆”微信公众号上,就有人发文严肃探讨“北大红”的RGB,提出了口红IP,还发起了投票。[10]原文章作者也表示气愤,称“颐和园路5号”的校友卖家未经许可利用其创意——小小一支口红,又牵涉到另一重抄袭性质的“侵权”(见图1)。 图1[11] 来源:搜狐 再加之后续的调查显示,“颐和园路5号”很可能是一款三无产品,“北大口红”事件的舆论风波被推至顶峰。[12]至今,该事件在法律层面的后续处理结果并无公开,但它至少可以提醒我们,利用校园IP制作文创产品、获得盈利是不得马虎的事,万不得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否则很可能落得“知名度上去了,美誉度砸锅了”[13]的结果。 当然,小说擅自翻拍为电影、自行售卖校园文创的情况在高校中不算常见,但很多时候,侵权问题会渗透到校园文艺中很多细微的方方面面。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字体的商业使用问题。 例如,我们熟知的“微软雅黑”字体就是侵权的“重灾区”。“微软雅黑”隶属于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故其不同于宋体、黑体等无明确著作权的字体,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商用的。可以想象,在海报制作等校园文艺工作日常中,如果我们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很容易不经意间把有“微软雅黑”字体的文稿转化为 PDF、印刷物(海报、易拉宝、横幅)、图片,而这可能已经构成侵权。[14]另外,就算我们意识到,希望使用在海报上(以获得盈利)的字体存在版权问题,对字体作变形处理也未必能避免侵权,因为少许变动后是不能认定为其他字体的(示例见图2)。可想而知,这样不甚严重却也实实在在的侵权问题,的确是屡见不鲜。 图2[15] 来源:杂时代 相关条文 校园文艺作品规范并非无章可循,它的根本依据依然是《著作权法》。总述来说,只要作品具有 独创性、能以 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则无论是否发表,作品享有 著作权;只要与作品有接触、并且新作品中出现了实质性相似,就有侵权的危险;如果是改编等作品则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不能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侵权问题的关键是对“ 实质性相似”作出判定,经验性地来说,著作权 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桥段相同、情节类似,但人物关系和具体细节不同,这样的情况不涉及侵权。文章《 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如何界定文学或影视作品抄袭、雷同与借鉴(洗稿)[16]》的问答中较详细地展开了这一经验,并列举了一些案例。如果一个现代作家看完《梁山伯与祝英台》之后撰写了类似的现代情节,故事中两个同学互相吸引,但因为家族世仇或家境悬殊而遭反对,最后一方自杀,一方被迫嫁人,最终新婚夜殉情。那么即使《梁祝》的著作权从东晋到今天仍然有效,这个作家也没有侵权,因为他用的是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思想”而非“表达”。 对于校园文艺可能涉及到的 引用、评论、表演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分别有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此外,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参第十五条;关于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问题可参考第四十二、四十三、五十二条。 对照条例,北影《受戒》作品案因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判定停止涉案作品在公知领域的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北大红”口红案因未受到校方起诉因而逃过一劫,但在版权上仍然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字体侵权方面,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工程技术等版权。字体属于计算机字体库内容,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对于可能有商用侵权问题的字体,判断其是否雷同的依据是变形是否超过50%,界定条件十分模糊,通常设计中字体变形或者造字,还是注意变化尽量最大化。 Tips 最后,我们总结了一些校园文艺作品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与经验,以下与大家分享: 1. 舞台现场录制/节目视频公开发表时,需要征得表演者同意。在回顾/复盘等场合,需要以转述/改编等方式公开发表作品,审阅人中应包含节目主创人员。 2. 合作创作/改编/整理的作品(有商业目的地)发表前,需征求合作者/著作权持有者的意见,同意后方可发表,必要时需给予一定报酬。 3. 如果平面设计作品有商用可能,尽量避免方正、汉仪、华康、造字工房、苹方、开头的字体,以及微软雅黑。具体可以通过360查字体网(https://fonts.safe.360.cn)查询所安装字体的版权情况(示例见图3)。如果能够确定不涉及商用,尽量在篇末注明。 图3 [17] 来源:杂时代 4. 涉及使用logo时,尽量使用活动logo/学生组织logo,使用前与相关负责人/老师确认使用许可,如果使用院系/学校logo,需要注意报备。 Source: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第三条 [2] 文艺作品_百度百科 [4] http://www.gaowoip.com/news/news88.html [6]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51416.html [7] 姜南:《校园文化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 [8] 姜南:《校园文化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 [9] 张盖伦:《名校IP虽好 开发姿势还请优雅》,《科技日报》,2018年4月20日. [13] 张盖伦:《名校IP虽好 开发姿势还请优雅》,《科技日报》,2018年4月20日. [14] http://zatime.com/2418.html [15] http://zatime.com/2418.html [17] http://zatime.com/2418.html 文案:姜一洲 焦娆 刘逸君 王惊涛 姚昱臣 排版:刘逸君 审核:王智权 任芷潞 责任编辑: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知识和经验”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