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大额理财产品投资者拥有反悔放弃购买权,解读分析
羊城晚报记者 刘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几大方面都有看点。羊城晚报记者昨日请来广州分行资深理财师王琨作出解读。
看点1
严格规范宣传尺度
《办法》在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中明确,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
理财师解读:对文本宣传所使用的字眼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减少在产品销售中的误导行为。譬如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等,对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收益理财产品都给出了具体的风险提示语句等,有利于投资者更为直观地认识到所投产品的特点、性质和风险。
银率网(微博)的理财师也指出,明确标注“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这一条对理财知识欠缺者和老年客户很有帮助。此前在不少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口中和不少人的意识里,理财产品就是银行存款。如今要求提示“理财非存款”,能让很多人意识到理财产品的风险性。
看点2
名称规范“文要对题”
在《办法》中,记者注意到,第二十三条对理财产品的名称都给出了细化规定———“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理财师解读:这一条主要就是要求理财产品的内容和名称应该文要对题。譬如××债券理财产品,那么50%以上资金都应该是投向债券类,而不能投的是其他领域却又打着债券类理财品的旗号。“标明挂钩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这条可能会导致今后一些理财产品名称中出现百分比字样。这些都是为了让投资者更为直观地从名称上了解理财品的属性和投向。
看点3
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需对等
《办法》在风险评级方面分别对产品和客户作出了规定,并要求两者之间要对等。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而这二者之间,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办法》还给出了风险评级所对应的起点投资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理财师解读:在风险评级上银行基本上都是按照五级分类在操作,银监会此次更为细化这一块的内容。
不过,银率网理财师则认为,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欠妥当。“这一规定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整体再度上调。”该分析师认为,此前,已经有不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是10万元起步,而且同一理财产品起点越高,预期收益率越高。此次《办法》将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可能是出于资金量大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考虑。但如今很多的年轻客户,本身资金量虽不大,但却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门槛的提高使他们无力购买和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而对于一些老年客户,虽然其资金量大,但自身条件所限只能适合低风险产品。这一规定或许有鼓励有一定资金量的老年人购买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的嫌疑。
看点4
不得无条件承诺“保证收益率”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理财师解读:银行本来就不能承诺收益,一般只能给出预期收益率,并对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有详细规定。这里指的可承诺的保证收益率,多发生在一些结构性产品上,比如挂钩期权、股票、外汇类的理财品,这类产品涉及到对冲交易,会保本和有一点点类似活期利率的保证收益,多发生在外资行设计的产品上,中资行涉足不多。
看点5
大额理财客户拥有“反悔权”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理财师解读:这意味着只要在资金发生转移前,投资者都有反悔、放弃购买的权利。这些条款给了投资者一定的犹豫缓冲期,只要客户本身不愿意再购买,银行就不得强迫购买。但通常的情况是银行会和投资者当面签订销售文件,当面征求投资者同意并进行划款,电话确认的方式较少采用。
知多D
如何判定
“高息揽储”?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实际上,每到月末、季末、年末,不少银行迫于存贷款考核压力,都会冲时点大规模拉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在揽储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那么如何判定理财产品存在高息揽储嫌疑呢?银行人士表示,实际上从收益率判断就很容易,如果一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明显超出银行成本,不仅无利可图甚至银行还要倒贴钱,那就存在揽储嫌疑。据记者了解,银监会会定期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揽储嫌疑将通过警告、窗口指导等形式令银行作出整改。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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