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侦破1亿理财诈骗案 廊坊银行客户经理300万收买成内应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7月26日对外通报侦破一起诈骗案,河北一家壳公司以拥有购买廊坊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

来源:雪球App,作者: 智瑾财经,(https://xueqiu.com/1968708087/130734775)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7月26日对外通报侦破一起诈骗案,河北一家壳公司以拥有购买廊坊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资质为由,通过中间人诱骗杭州一家主做金融投资业务的公司出资1亿。原本将信将疑的杭州公司,在专门向廊坊银行客户经理求证并得到肯定答复后,才拿出真金白银1亿,没想到却落入诈骗陷阱,银行客户经理早已经被买通参与作案。

由于杭州这家公司及时察觉报警,亿元涉案金额被警方全额冻结,这成为浙江省内紧急止损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警方信息显示,该起巨额诈骗案中银行客户经理的勾结是重点,根据被买通的客户经理孙某招供,他被承诺事成后可拿到300万好处费。

向银行求证成被骗关键

今年3月份,杭州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告诉公司负责人何女士,自己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个姓魏的老板,魏老板自称在河北开设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有资质购买廊坊银行的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只要存入1亿,一年的利息有400万,而且购入当天就可以开出承兑汇票。

何女士称,公司正好有理财业务的需要,而且其所在的圈子此类操作并不鲜见——有资质的公司缺资金,有资金的公司正好不具备资质,双方合作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何女士粗略估算,如果和魏某的汽车贸易公司达成资金合作,这笔业务可以获利20万。

虽然魏某这边说得有鼻子有眼,何女士仍然不放心,因为公司做这种理财业务都是和银行的客户经理对接,何女士特地让业务员去了河北,当面找廊坊银行的客户经理孙某求证,孙某信誓旦旦保证魏某的汽车贸易公司资质齐全。

“找客户经理沟通后,对方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公章、网银等凭证,我们也信任他们。”基于廊坊银行客户经理的确认,何女士的公司和魏某达成合作协议:何女士出资1亿,由魏某的公司出面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当天开出一亿零四百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可在市场上流通贴现。事成后,何女士的公司收回一亿元的成本,除去支付魏某公司一定报酬、以及贴现等相关费用后可拿到20万元的收益。

“如果一切都是真实的,这是常见的合法交易。”警方人士说。

客户经理300万被收买

事实上,魏某这一边的一切都是虚假的,但因为有了廊坊银行客户经理孙某向何女士的保证,使何女士最终落入圈套。而孙某,是这个计划已久的骗局里面的关键一环。

魏某所说的汽车贸易公司,最开始属于刘某,经营不善后倒闭,成了空壳公司,刘某本人的征信也出现了问题。刘某早有实施诈骗的计划,为了方便做案,先将公司过户到魏某名下,后结识了一名自称认识银行内部人士的黄姓男子,几人便商量设一个局,买通银行内部人士作为内应,伪造公司有购买理财产品的资质,之后再找到出资方,打着资金合作的幌子,骗取对方的资金。

就在何女士资金转入前,魏某已经到银行开好了转出汇票。3月21日,何女士按约将钱打入魏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计划,这笔钱只是从魏某公司走个账,马上就应当转到廊坊银行账户里。但实际上,魏某当天就通过转出汇票,将1亿资金分为数十次,从数十个账户快速向下流转,公司账户里只剩下20万。最后警方统计,共查询分析涉案银行账户300多个,冻结银行卡50多张。

虽然客户经理孙某信誓旦旦保证,机警的何女士还是备份了魏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资料,发现上当后立刻报警,节省了侦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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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已经抓获涉案嫌疑人11名。廊坊银行客户经理孙某也在其中,其供述一开始刘某等承诺给200万好处费,后来加到300万。

“团伙对于赃款,进行了几十万、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口头分赃,但因为警方及时止损,犯罪嫌疑人没有拿到任何分赃。”余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电子商务犯罪侦查中队民警郑煜川说。

旗下城商行

廊坊银行原名廊坊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0年12月。2008年12月,廊坊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亿元。

廊坊银行2018年报显示,以打造“地区以精耕和创新为特色的领先城商行”为愿景,已设立分支机构86家,其中石家庄区域19家、廊坊区域57家、天津区域10家。年报显示,廊坊银行2018年营收近51.2亿,比2017年下降1.66%;归母净利逾15.59亿,比2017年下降0.02%。

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期末廊坊银行共有股东总数539户。其中地方财政股1户,企业法人股19户,自然人股519户。第一大股东是持股19.99%的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下称“”),正是上市公司华夏幸福(600340)的控股方,实控人王文学也是银行董事,年薪税前2万元。华夏幸福2018年报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止,上市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业务,同时华夏幸福和廊坊银行有多笔贷款业务。华夏幸福曾澄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持有廊坊银行股份。

但廊坊银行目前备受资本青睐。今年5月份,河北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旗下(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廊坊银行234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4.06%,这样整个华夏控股系总计持有廊坊银行115354万股,持股比例19.992%。

另一家上市公司京汉股份(000615)也拟投资参股廊坊银行。据公告,京汉股份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北京合力精有限公司拟认购廊坊银行3300万股,募股价格2.99元/股,入股资金总额9867万元。投资入股以后,占廊坊银行增资扩股后持股比例 0.57%。这一投资事项,已经过京汉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从年报可见,廊坊银行本身制定有严格的员工管理和案防管理机制。廊坊银行回应称,经过核实,何女士的受骗资金从未经过银行任何账户,资金中介魏某及其汽贸公司收受、转出资金相关账户并非在廊坊银行开立。“所谓资金中介方提前串通银行员工开立转账汇票,以便骗取资方何女士资金后可立即转走等相关问题,与我行无关。”银行表示,涉案的员工孙某,在案发前已经离职。

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博雄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一般来说是刑事案件先结案后,再考虑民事纠纷的解决。如果客户有损失,可以向银行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本案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分配,还需要看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这还需要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吕博雄律师认为,一般而言,银行工作人员做出的是职务行为且侵权,则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假设,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又严重违反银行工作规范,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银行可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向该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来源:联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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